关于规范使用“场所码”的通告
我县外出人员众多、人员流动性大,且商贸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一旦有疫情输入极易引发扩散。为精准、高效、全面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山东健康码“场所码”在疫情流调溯源、预警监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使用“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应用范围
1、政府及公益单位。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养老服务机构等;
2、各类经营场所。餐饮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文化娱乐场馆、银行、沿街店铺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运动场馆、交通场站、物流园区、公共交通工具、厂矿企业、商务楼宇、建筑工地等;
4、各类会议培训活动。会议培训、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团队旅游等;
5、各类居住场所。宾馆、酒店、民宿、小区、公寓等。
二、“场所码”使用规范
1、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山东健康码系统申领“ 场所码”,按照“应申尽申”原则,进行所在场所信息登记。
2、各类公共场所均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放置“数字哨兵”,严格落实“场所码”扫码登记使用要求,做到凡进必扫、逢进必检、不漏一人。
3、各类公共场所要安排专人负责“场所码”扫码登记查验工作。
三、责任和义务
1、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督促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申领“场所码”,实现“场所码”全覆盖。
2、出入各类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主动扫描“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必要时积极配合管理者查看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3、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的严禁进入,扫码结果异常的,管理者要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全力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4、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保护获取的公民信息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处置,泄露公民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未依法落实“场所码”管理和使用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通告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陵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