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政函〔202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我委确定了《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

各地要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对纳入本目录的药品制定完善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加强合理用药监管。《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纳入本《目录》的,按照要求加强重点监控;未纳入本《目录》的,应当持续监控至少满1年后可不再监控,以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持续提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1

奥美拉唑

2

人血白蛋白

3

头孢哌酮舒巴坦

4

依达拉奉

5

银杏叶提取物

6

泮托拉唑

7

复方氨基酸

8

地佐辛

9

倍他司汀

10

布地奈德

11

烟酰胺

12

头孢他啶

13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14

艾司奥美拉唑

15

吡拉西坦

16

左氧氟沙星

17

法莫替丁

18

奥拉西坦

19

雷贝拉唑

20

前列地尔

21

骨肽

22

罂粟碱

23

烟酸

24

乙酰谷酰胺

25

兰索拉唑

26

脑蛋白水解物

27

美罗培南

28

磷酸肌酸

29

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

30

头孢噻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