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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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