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的通知
兰陵政字〔201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兰陵县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兰陵办发〔2017〕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取消、调整27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本通知印发十个工作日内,清单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编办网站公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各自专栏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出具已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不得擅自增加办事条件和盖章环节。要继续深化“简政便民”行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坚决落实“四个一律”原则,继续梳理本部门单位证明、盖章类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 | 开具、盖章 | 取消调整后办理 方式 |
1 | 更名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2 | 重姓名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3 | 同一人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4 | 工作对象管控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5 | 辖区居民基本情况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6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7 | 各种证件丢失证明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取消 |
8 | 烈士持证人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9 | 烈士评定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0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1 | 待遇恢复发放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2 | 无工作收入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3 | 无业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4 | 居住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5 | 无责任人意外伤害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6 | 分娩补助单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7 | 白内障手术证明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8 | 社区零活发票开具证明 | 税务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19 | 渔船船主信息确认 | 水产部门 | 村(社区) | 取消 |
20 | 学生社区服务活动证明 | 学校 | 村(社区) | 取消 |
21 | 无业证明 | 各类培训班 | 村(社区) | 取消 |
22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证明 材料 | 公安机关 | 村(社区) | 改由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办公室或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盖章 |
23 | 健在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公安机关证明 |
24 | 异地人员认证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公安机关证明 |
25 | 意外受伤证明 | 人社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公安机关或医院 证明 |
26 | 患病证明 | 卫计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27 | 身体状况证明 | 教育部门 | 村(社区) | 改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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