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兰陵政字〔201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市有关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重大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及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工作分阶段安排
(一)宣传动员(2018年7月中下旬)。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县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分别成立普查工作机构,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积极动员普查对象知晓、支持普查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注普查、人人支持普查”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8年8月上旬)。普查区划分原则上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进行,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为一个普查区。对于区域较大、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将一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并明确边界。原则上一个普查小区内的单位(含个体经营户)不超过150家。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年8月上旬)。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是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5—10名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对象数量多、交通条件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备数量。县普查办适时对选聘的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责和任务。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年8月中旬)。县普查办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数据)进行比对、合并。最后根据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以及市统计局确定的6月份“一套表”调查单位,在单位比对数据库中进行重点标记,预编行业代码和经济活动代码,然后生成清查底册。
(五)实施单位清查(2018年8月下旬—11月)。普查员根据PAD中的普查区地图,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对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对清查底册上的单位信息进行核实、编辑和审核,补充新发现单位信息。
(六)登记准备(2018年11月—12月)。普查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编制普查单位名录;第二,进行个体经营户抽样;第三,准备基层数据采集所需的各类硬件、软件设备和各种资料。
(七)普查登记(2019年1月—3月)。2019年1月1日起进行正式普查登记。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抽样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AD),逐户进行现场采集普查数据。
(八)普查数据审核验收(2019年4月后)。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数据汇总、质量抽查与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工作。
五、普查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兰陵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由党政正职担任双组长的普查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要将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办公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普查专用设备PAD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四)确保数据质量。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县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兰陵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兰陵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兰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兰陵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 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 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行岭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镇域办主任
贾传龙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 海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王广辉 县编办主任
段培庆 县发改局局长
李玉昆 县财政局局长
陈怡红 县统计局局长
李明坤 县经信局局长
孙 静 县科技局局长
宋远珍 县民政局局长
徐启龙 县民宗局局长
卞艳林 县人社局局长
张宽祥 县司法局局长
赵 华 县住建局局长
张继发 县房产局局长、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继永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徐 琳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林清江 县商务局副局长、贸促会会长
王昌印 县文广新局局长
沈秀峰 县旅游局局长
孙怀广 县教体局局长
王 翰 县卫计局局长
张庆民 县税务局局长
张广远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郑维新 县中小企业局局长
刘 尚 县金融办主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姜良庆 中国人民银行兰陵支行行长
田玉玲 县银监办主任
王唯贤 县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陈怡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兰陵县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责任部门 | 工作分工 |
县委宣传部 | 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
县发改局 | 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 |
县财政局 | 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
县编办 | 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
县综治办 | 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 |
县经信局 | 协调涉及信息化和电信方面的事项 |
县科技局 | 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 |
县民政局 | 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 |
县民宗局 | 协调涉及宗教协会方面的事项 |
县人社局 | 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 |
县司法局 | 协调涉及司法方面的事项 |
县住建局 | 协调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方面的事项 |
县房产局 | 协调涉及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方面的事项 |
县国土资源局 | 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 |
县交通运输局 | 协调涉及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事项 |
县商务局 | 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外经外贸企业方面的事项 |
县文广新局 | 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 |
县旅游局 | 协调涉及旅游业方面的事项 |
县教体局 | 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 |
县卫计局 | 协调涉及卫生计生方面的事项 |
县税务局 | 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方面的事项 |
县市场监管局 | 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 |
县中小企业局 | 协调涉及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事项 |
县金融办、银监办、人民银行 | 协调涉及银行、保险及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方面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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