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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19-0000362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9〕15 号
  • 成文日期 2019-11-21
  • 发布日期 2019-11-21
  • 生效日期 2019-11-21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5 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的扶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打造乡村振兴新样板,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兰陵县政府成立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解决我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项目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根据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合作银行为全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提供贷款支持,并对其贷款本金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本县区内的银行。

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初创设立1亿元,其中,政府出资8000万元,县级银行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合作意愿认捐2000万元。此后每年根据补偿支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充,并将资金划入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统一管理,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补偿。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在县内一家基金托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支付、封闭运行;其保值增值收入转入风险补偿基金滚存使用。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赢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基金运行的组织管理。基金设立理事会,负责

制定基金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等。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兰陵县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下称运行中心),运行中心为基金委托运行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和监督,负责风险补偿准入审核、补偿申请初审、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运行中心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施法人治理和企业化管理,主要人员由县政府向社会招聘组成,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运行中心实施管理。

第六条运行中心组织架构。运行中心实行基金理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运行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全部实行市场化招聘,由理事会聘任。

第七条运行中心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1年以上;

(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

(三)上年度纳税在5万元以上;

(四)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对下列中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一)全县重点帮扶民营企业;

(二)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拥有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四)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县政府确立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企业。

第十条风险补偿基金对下列中小微企业不予支持:

(一)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

(二)近两年来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四)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企业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或者近两年因违法违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企业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行为的;

(七)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中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的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非捐资银行利率最高不超过6.2%,捐资银行年利率最高不超过8.4%,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除贷款利息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每家企业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高利贷、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投资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品等。

第十二条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第四章 基金运转

第十三条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乡村振兴企业、项目遵循自愿的原则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独立进行贷前审核,并向运行中心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准入申请。申请补偿准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同时提供);

(二)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业务基本情况及企业符合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补偿准入审核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企业办理风险补偿基金准入的明确意见并送合作银行;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资料退回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要、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向通过补偿准入的企业发放贷款及具体贷款额度。发放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备案。

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银行不超4家(含4家),同一家企业在一家以上的合作银行贷款并备案的,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所有相关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经备案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以上,且法院出具受理文书的,标志该贷款项目出现风险,合作银行可以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

合作银行向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等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贷款出现风险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法院受理文书;

(五)运行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运行中心收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复审,复审通过后,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补偿合作银行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中的捐资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中的不出资银行按6.5:3.5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作为追偿主体,应积极依法追索欠款;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积极督促和协助合作银行做好已补偿债权的清收工作。经补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基金补充

第二十条政府和银行机构在基金代偿金额达到出资及捐资金额总数的50%时,应及时进行基金补充。具体补充办法:出现代偿额累计超过出资额的50%时,县政府及银行机构应按照出资比例4:1的比例补偿代偿基金。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县金融服务中心应当依法选定第三方中介机构,每年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一次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调整完善工作制度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管理,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独立核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应当按季度、年度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台账,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季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和贷款质量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小微企业以虚假手段骗取贷款、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恶意到期不还款或通过不法手段造成贷款损失的,取消其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资格,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与中小微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发放风险补偿贷款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补偿基金运行中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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