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范围内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施工方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均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县发改部门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县住建部门。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资格审查应该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报送审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照和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到相关金融机构和单位进行考察。
第十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人缴纳农民工工资储备金;根据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其资质证书等,以及证明上述人员与投标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和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接受不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第三章 标后约谈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期内,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实施约谈。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约谈施工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中标企业与业主单位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企业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企业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项目经理(总监)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四条 标后约谈由县住建部门和招标人共同负责组织,也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
第十五条 在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合同对项目经理(总监)和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六条 工程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到中标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章 施工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及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和人员到岗履职,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 本县行政范围内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现场考勤制度。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及五大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等均纳入现场被考勤范围,以上人员必须是施工、监理企业投标文件及合同备案时所承诺配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
招投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工程开工前十日内,县住建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录入中标施工企业被考勤人员脸谱,交由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考勤。工程开工前三日内,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开工申请报县住建局市场管理科备案,并自开工申请之日起实行现场考勤制度。施工单位未及时将开工申请备案即擅自开工的,视该企业未对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关键岗位人员现场考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及五大员(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均纳入现场被考勤范围,以上人员必须是施工投标文件及合同备案时所承诺配备的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凡属本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项目部、监理部人员组成名单、照片公示牌,必须悬挂在工地入口或醒目处;项目部、监理部人员须挂牌上岗。
第二十条 中标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相符,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备案,更换的项目经理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勤考核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每月不得低于二十天,施工期间每天上午10:00—10:30和下午4:00—4:30各考勤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区域内的考勤无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人员出勤情况,并于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县住建局市场管理科。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请假需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其他人员请假需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建设单位备案。请假一律书面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县住建部门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
施工作业处于混凝土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张拉、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在位,不得请假离开施工现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情况与投标企业资信考评挂钩,并计入所在企业资信档案。投标人或其项目经理等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和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报告县住建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奖罚制度。县住建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施工现场考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执行考勤规定情况良好的单位,县住建部门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
对未按照规定推行考勤制度的或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的;考勤人员出勤率低于40次的企业,每人每月次扣减该企业诚信分2分,取消其各类评优资格,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对施工作业中重大危险源、重点时段、关键环节不在岗的,责令立即改正,视情节对个人或企业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参加招投标活动中给予相应扣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达不到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建设单位要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未按要求对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的建设单位,监察部门和县住建部门要责令其改正,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住建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住建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有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或者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严重行为的,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招标人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责令改正;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县监察部门。对一定期限内取消参加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县住建部门要记入该企业或者个人档案,在期限内禁止参加相应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由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标后监管不到位,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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