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社办发〔2016〕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二、筹资标准及时限
2017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上级规定执行。城乡居民个人集中缴费时间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1946年12月31日前出生、持二代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等特殊群体参保,由县财政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期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7年1月1日—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按150元/人缴费,享受待遇期为2017年3月1日—12月31日;在2017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全额缴费,享受待遇期为系统认定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17年12月31日。
新生儿参保须在出生6个月内凭户口簿,以新生儿身份证号码进行参保登记,按150元/人缴费,享受待遇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出生6个月后参保缴费的,需要全额缴费,享受待遇期为系统认定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县属单位和省、市属驻兰陵单位的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到单位驻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其所属村(居)委会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等工作;未参保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和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等居民医保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未及时上缴、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代收单位负全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尽快制定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筹资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财政预算安排,落实补助资金,乡镇和村(居)委员会要全力配合支持,确保全县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
(二)精心组织筹资。各乡镇要做好筹资人员培训工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凭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缴纳本家庭所有成员的参保费用。各乡镇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上缴至县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三)及时拨付经费。因业务量不断增加,软、硬件设施需及时更新,人员需求增多,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向辖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足额拨付办公经费,保证筹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做好信息登记。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身份核实等工作,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居民医保管理系统,做到人、户、款、册一致,信息数据录入与统计报表统一,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享受到新年度的报销政策。凡因各级工作人员筹资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数据录入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政策规定应报销的相应费用。
(五)加强参保管理。各乡镇要在准确核查参保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应参保人数、实际参保人数、个人缴费以及特殊群体代缴费情况等书面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应参保人员数据和实际参保人员数据一经上报,不得更改。要规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的收费管理,在收取参保居民个人应缴费用后,应向参保居民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六)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加强对各村(居)筹资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督导和检查通报,重点调度实际参保人数、资金筹集及管理、参保信息统计录入等环节。坚决杜绝虚报参保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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