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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99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8号
  • 成文日期 2017-03-02
  • 发布日期 2017-03-02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8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对缓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到期不能及时缴纳的问题,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缴纳政策。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的项目,取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兰陵政发〔2015〕13号)和2016年4月28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缴纳协调会议纪要》(2016年第8期)中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缴纳政策,实行全额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时,按照“先费后证”的原则,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任何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已签署分期缴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为使我县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缴纳政策平稳过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财政部门签署分期缴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缴纳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财政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后一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财政部门将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行政征收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由县政府牵头,成立由财政、规划、住建、房产、不动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清理办公室,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与财政部门签署分期缴纳协议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剩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经财政部门多次催缴仍未缴清的,财政部门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的开工项目的配套费的征收,规划、住建、房产、不动产等部门暂缓办理规划核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手续。同时将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对相关企业以后的其他建设项目不予支持。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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