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兰陵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1.2预案编制依据
1.3预案适用范围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1.5事故分级
1.6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晌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安全防护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5.3保险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5.5事故调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保障
6.4物资保障
6.5经费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发布实施
1.总则
1.1预案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以上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因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兰陵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陵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预案适用范围
兰陵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1.4危险目标的确定
全县共有危化品生产企业1家,在建项目1家,经营单位266家(其中加油站96家),危化品主要分布在肥料化工、石油经营、涉氨制冷等领域。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露事故。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甲醛、甲缩醛、气雾杀虫剂、多聚甲醛、硝酸、甲酸、粗苯、煤焦油、氢、煤气、硫磺、液氨、硫酸、盐酸、二氧化碳、汽油、乙醇、甲醇、二甲醚、甲苯、氨、氯、苯、甲苯、二甲苯、乙炔、乙醛、丙烯等。根据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氯、氨、苯、甲苯、乙炔、甲醚、乙醛、甲醇为主要危险物质。其中涉氨的生产、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神山镇、庄坞镇、卞庄街道等;全县各地均有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的成品油罐区,另外全县各地均有涉及以上主要危险物质的使用单位及其储存、使用设施。
1.5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救援工作中,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乡镇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原则,重点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和经费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政府成立兰陵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下设县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组建机构,明确职责;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规定,组建机构,明确职责。发生一般事故的,执行以下规定: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指定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和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
2.2.3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保障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乡镇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当地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乡镇安监办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上级安监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负责向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加强对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3.1.2各级安监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规数据检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3.2预警
3.2.1各乡镇安监办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公安消防部队为第一响应队伍。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救援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救援指挥部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县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程序:
——分别向市安监部门、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到县政府值班室的时间不得超过事发2小时。
——通知县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发生一般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省安监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6)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350;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0539-8381630,传真:0539-8382735;
县政府值班电话:0539-5211403,传真:0539-5267919;
县安监局值班室联系电话:0539-5122218、0539-5312350
传真:0539-5122005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县环保局:12369、0539-5211249;县质监局:12365、0539-5211135;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0532-83889090;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0531-82600646。
4.1.2分级响应
(1)IV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县救援指挥部启动进行处理。
(2)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救援指挥部启动进行处理。
(3)Ⅱ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逐级报告省救援指挥部,由省救援指挥部启动预案进行处理。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部队、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3)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下达救援指令,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公安消防部队、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5)事故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7)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2.2扩大应急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3安全防护
4.3.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切实保证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2)工程抢险、消防及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5.1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等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检测、分析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4.5.2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搞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1.4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抄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5.5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装备保障
县消防大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
6.4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6.5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公路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8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2培训
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县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特勤队伍、乡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3演练
7.3.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县安监局。
7.4奖惩
7.4.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县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并报县政府备案。
8.2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县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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