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3—2025年)》、《临沂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5—2025年)》和《兰陵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中、小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应急处置和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按《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临灾应急处置和灾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总 指 挥: 刘 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刘继永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宋远珍 县民政局局长
卞艳林 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 孙旭福 县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贾传龙 县文明办主任
杨茂平 县发改局主任科员
傅学贵 县经信局主任科员
徐东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向雷 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地震局局长
寇全会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会计管理局局长
马万铎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洪年 县住建局副局长
刘夫成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地方铁路办公室副主任
姜良华 县公路局副局长
曹兆平 县水利局党组成员、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孙晨钟 县民政局副局长
许国华 县畜牧局副局长
仓继存 县卫计局党委委员、疾控中心主任
刘海防 县教体局副局长
张 波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赵启民 县旅游局副局长
杨 昆 县气象局副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刘继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万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制定和执行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预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当地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理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有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可能的卞庄街道和兰陵镇、鲁城镇、尚岩镇、新兴镇、下村乡、矿坑镇、金岭镇、神山镇、庄坞镇、大仲村镇、车辋镇等乡镇要编制本辖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政府和指挥部负责配合协助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 预防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抓紧建立健全乡镇、村居(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居、国土所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2.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 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各乡镇要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灾害防范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政府主要负责人、村居主要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根据预案,各乡镇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警示、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一旦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并尽快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指挥部组织应急调查后,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预警信息的发布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联合确定,地质灾害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其中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通过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等新闻媒体发布。县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派专人负责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乡镇要立即组织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县政府、指挥部要调集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准备,确保重点防范部位安全;指挥部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居民、学生及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加强监测、巡查,密切注意临灾迹象。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指挥部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到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会商,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值班人员加密调度地质灾害体变化情况,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对有关区域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巡查;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指挥部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并组织危险区域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加强监测,密切注意雨情和险情变化。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指挥部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乡镇政府派人会同灾害点监测员对重点防范区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根据降雨、灾害发展趋势,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相关部门领导上岗到位的情况,询问实时雨情、险情、灾情,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雨情、汛情、险情的监测;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受威胁的居民、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指挥部办事机构派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各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向指挥部或直接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5分钟内速报县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3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时间2小时,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对于出现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反响的,应于2小时内速报县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速报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二)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导下,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武装部、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经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协调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编造、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乡镇做好避险群众或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群众或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经信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药品除外)的市场供应。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立项和参与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处置与救灾队伍建设,并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和村居(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乡镇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
县政府、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居(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县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各矿山企业应当参照上级出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定各自矿山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九、责任与奖励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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