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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09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7〕31号
  • 成文日期 2017-08-18
  • 发布日期 2017-08-18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3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31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兰陵县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退出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退出工作方案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通知》和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退出工作目标

经梳理排查,全县有4宗矿业权与会宝岭水库自然保护区部分重叠面积需要清理退出。分别是山东省兰陵县老书房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山东省兰陵县鲁城—向城海绿石详查探矿权、山东省兰陵县南山村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和招金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东部扩界批复区。

二、矿业权清理退出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各类保护区范围

目前,我县现有4个保护区只有相应的规划图,尚没有明确的坐标范围,暂时无法计算保护区与矿业权重叠面积。各保护区主管部门要加快保护区规划的上报审批工作,尽快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为矿业权清理退出提供依据。

(二)矿业权退出方式

1.探矿权退出方式。我县涉及3宗采矿权均与保护区部分重叠,需要在保护区范围明确后,计算出重叠面积,责令探矿权人限期退出保护区范围,摒除部分向上级申请作变更处理。

2.采矿权退出方式。涉及的1宗招金宝华有限公司扩界批复区,由于未颁发采矿许可证,将在明确确定退出范围后,向省市申请作变更处理。

(三)补偿措施

从目前保护区规划情况来看,3宗探矿权重叠部分没有探明储量,暂不涉及补偿问题;招金宝华有限公司草主山铁矿扩界批复区,由于该区价款尚未全部交纳和发证,暂不涉及补偿问题。

三、清理退出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8月16日—9月15日)

由县国土部门和会宝岭水库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商机制,组织地质勘查单位摸清重叠的面积、涉及的资源量、探矿工程量等基础资料;县政府针对4个矿业权发布限期退出通知。

(二)退出实施阶段(2017年9月15日—12月15日)

根据县政府矿业权退出通知,矿业权人写出申请报县国土部门,国土部门进行审核,并依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变更登记,拒不申请变更登记的依法申请注销。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12月16日—12月30日)

全面总结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建立矿业权审核和保护区保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矿业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和谐共赢。

四、“一矿一策”退出具体方案

(一)山东省兰陵县老书房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

1. 9月1日前确定退出面积,组织评估是否需要补偿;

2. 9月15日前县政府发出限期探矿权人退出通知;

3. 9月30日前探矿权写出退出申请;

4. 10月30日前逐级上报开展探矿权变更工作,拒不申请退出的办理注销工作。

(二)山东省兰陵县鲁城—向城海绿石详查探矿权

1. 9月1日前确定退出面积,组织评估是否需要补偿;

2. 9月15日前县政府发出限期探矿权人退出通知;

3. 9月30日前探矿权写出退出申请;

4. 10月31日前逐级上报开展探矿权变更工作,拒不申请退出的办理注销工作。

(三)山东省兰陵县南山村地区铁矿详查探矿权

1. 9月1日前确定退出面积,组织评估是否需要补偿;

2. 9月15日前县政府发出限期探矿权人退出通知;

3. 9月30日前探矿权写出退出申请;

4. 12月15日前逐级上报开展探矿权变更工作,拒不申请退出的办理注销工作。

(四)招金宝华矿业有限公司草主山铁矿

1. 9月1日前确定退出面积,组织评估是否需要补偿;

2. 9月15日前县政府发出限期采矿权人退出通知;

3. 9月30日前采矿权写出退出申请,重新核实除去重叠范围的资源量并上报省厅予以备案;

4. 10月31日前重新编写扩界论证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

5. 12月15日前重新组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材料。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住建、旅游、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矿业权退出协调组织工作,督导矿业权人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

(二)加强政策引导。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强生态文明建、环境保护政策宣传,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人宣传《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共同推进矿业权处置工作,引导矿业权人主动自愿退出自然保护区,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停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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