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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11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8〕16号
  • 成文日期 2018-07-09
  • 发布日期 2018-07-09
  • 生效日期 2018-07-09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16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加强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临沂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陵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发生倒塌、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负责制。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各乡镇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房屋产权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房产局局长

成 员:县住建局、房产局、安监局、财政局、卫计局、民政局、教体局、事管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体育中心、食药监局、经信局、消防大队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539—5288316。

2、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县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按照全县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方案要求,指导、监督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房屋安全应急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督促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排查、解危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代表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负责传达监督和落实指挥部决定和指令,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综合报告。

(2)县住建局负责辖区内新建工程施工作业影响周边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因新建工程施工作业影响周边房屋安全出现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房屋屋面、立面合法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牌、架的监督管理以及由此引发的房屋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法查处未办理规划手续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或改(扩)建房屋等违法行为;负责因室外广告牌、架造成的房屋安全事故或因改(扩)建、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出现的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4)县安监局负责抓好房屋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工矿商贸行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工矿商贸行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房屋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

(5)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住房和公共建筑内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中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侦查和处理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负责保卫抢险现场安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因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因爆破作业出现的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基础设施中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7)县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8)县卫计局负责医疗场所用房及附属设施的房屋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9)县财政局负责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房屋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筹备管理。

(10)县教体局负责教育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1)县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养老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等救助工作。

(12)县体育中心负责公共体育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3)县事管局负责所管理的公用事业单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4)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场所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

(15)县经信局负责所管理企业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6)县消防大队负责监督列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依法查处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负责组织一支不少于10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抢险现场的抢险救援。

(17)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8)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未纳入县直部门(行业)管理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9)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所管理单位、企业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各乡镇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总指挥:各乡镇乡镇长

副总指挥:各乡镇分管城建负责人

成 员:各乡镇相关科室负责人,当地房屋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组成成员由各乡镇确定,并报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

2、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接受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编制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应急物资的落实和保管;当出现险情后按照各乡镇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受灾居民疏散、撤离;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3、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由各乡镇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参照县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并报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房屋安全的预防与治理

(一)预防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当定期对各自负责管理的房屋安全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报县房产局备案。

(二)治理

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维修治理。

四、应急响应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人应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或房屋主管单位报告,乡镇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房屋主管单位接报后应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乡镇接报后,应按照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随时向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各房屋主管单位接报后,应按照本单位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监督乡镇和房屋主管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县房屋安全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随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五、紧急处置

(一)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房屋居住和使用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当地乡镇和房屋主管单位,并按照当地政府和主管单位的指挥迅速疏散。

2、各单位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

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延误抢险救援。

4、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涉及抢险救援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速从简办理。急救中心和各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

5、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对已无保留价值的危险房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紧急拆除,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7、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宣传部门要对抢险救援工作予以客观报道。

(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抢险现场和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三)群众的安全防护

相关部门要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工作。要对事发地及周边群众安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六、善后处置

(一)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出现房屋安全事故的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

(三)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四)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七、总结与评估

出现房屋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现场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

全县各单位都要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各乡镇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房管单位、物业企业联系电话,编制信息联络网,报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县信息联络网,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

(二)编制乡镇和房屋主管单位抢险应急工作预案

各乡镇和各房屋主管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编制所管理的房屋安全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抢险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预案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对各种不同的险情处理措施要细化分解,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报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危险房屋治理

各乡镇和各房屋主管单位应组织所管理的房屋产权人对自有、自管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四)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各乡镇和县消防大队分别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五)保障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供应

县财政局应保障抢险资金储备充分和拨付及时,保证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县、乡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各房屋主管单位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确保随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六)完善技术支持

聘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专家,为危险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七)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预案的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发现已不适应实际工作时,由县房产局组织修订后,报县政府审核后发布。

(二)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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