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度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安置办法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按照鼓励先进、公平公开、积极妥善的原则,对档案进行考核量化评分,排序选岗。考核计分工作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档案考核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役年限12年以内的(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役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二)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首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三)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计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四)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五)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六)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一个月计0.1分;在三类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 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一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七)减分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三、考核成绩排序
根据《关于对2018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考核成绩相同的排序办法的通知》(临民函〔2018〕167号)精神,对档案考核成绩相同的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年限、奖励记分、艰苦边远地区及从事核专业工作等“其他情况记分”、残疾等级记分、烈士子女、职业技能、最高奖励等级(按个人荣誉称号、个人一等功、获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二等功、优秀士官人才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嘉奖顺序排列)、同等奖励次数(按个人荣誉称号、个人一等功、获政府特殊津贴、个人二等功、优秀士官人才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嘉奖顺序排列)、入党时间等顺序排序。
四、考核要求
1.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对有疑义的应积极与部队沟通,请部队帮助核查确认,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置主管部门应将考核成绩以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示。
六、安置纪律
本次安置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档案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对档案进行认真审查,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现象。凡档案弄虚作假者,按扣分项目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兰陵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兰陵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 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增刚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王广辉 县编办主任
卞艳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玉昆 县财政局局长
宋远珍 县民政局局长
祝学海 县食药监局局长、退役军人事务局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