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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176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发〔2018〕31号
  • 成文日期 2018-10-28
  • 发布日期 2018-10-29
  • 生效日期 2018-10-29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3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扶贫办六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社发〔2018〕41号)和《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临政办发〔2017〕1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缴费标准及时限

2019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根据上级规定执行。城乡居民个人集中缴费时间自201811月1日开始,到2018年12月31日结束。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需持二代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等特殊群体参保,由县财政足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保障范围。

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期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9年1月1日—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按220元/人缴费;在2019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全额(人均缴费总额)缴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均为参保缴费系统到账之日起30日后至2019年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应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相关待遇。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

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首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需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可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现场缴费、兰陵农商银行柜面缴费或临沂智慧人社手机APP等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县属单位和省、市属驻兰陵单位的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到单位驻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或以上方式办理。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参加居民医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其所属村(居)委会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费用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未参保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费用代收代缴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学校等居民医保费代收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移交代收款项,不得截留、挪用。未及时上缴、影响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保待遇的,由代收单位负全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要尽快制定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征缴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全力配合支持,确保全县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财政预算安排,落实补助资金。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名单分别由民政、残联、扶贫办认定和提供,并在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标识。

(二)精心组织,做好登记。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征缴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身份核实等工作,及时将参保信息录入居民医保管理系统,做到人、户、款、册一致,信息数据录入与统计报表统一,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上缴至县财政专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确保2019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享受到新年度的报销政策,凡因各级工作人员征缴登记不细致、信息审核不严格、数据录入不准确(特别是漏人、错名等)而导致不能报销的,由造成后果的责任人或单位承担按政策规定应报销的相应费用。

(三)加强参保管理。各乡镇要在准确核查参保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应参保人数、实际参保人数、个人缴费以及特殊群体代缴费情况等书面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应参保人员数据和实际参保人员数据一经上报,不得更改。要规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的收费管理,在收取参保居民个人应缴费用后,应向参保居民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加强对各村(居)征缴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督导和检查通报,重点调度实际参保人数、资金征缴及管理、参保信息统计录入等环节。坚决杜绝虚报参保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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