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9〕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特制定兰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兰陵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构建养防并重的绿色畜牧业发展新模式,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优化改善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双提升。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原则和依据
(一)调整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并重的原则
3.生态环境与绿色畜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兰陵县辖区内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养殖污染防治。
四、目标要求
通过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将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绿色畜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健康协调发展。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自来水公司西水厂、东苑水厂、小马庄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县城中心城区建成区、镇区建成区范围内,学校、医院等公共区域。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要求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依法进行关闭或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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