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兰陵政办发〔201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兰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88号)和《中共兰陵县委兰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兰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兰陵发〔2014〕19号),设立兰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职责。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职责。
3.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4)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2.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职责。
4.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进一步转变人才管理职能,大力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
3.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政策;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县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县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工作;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核、备案和来我县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来我县定居政策;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整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会务、机要、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日常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党群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督查考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负责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农民工工作科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县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县就业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五)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的相关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全县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推荐、授予、表彰事宜;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干部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申报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八)县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政策,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全县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协调指导转业军官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已改动)的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县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政府人才开发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县工作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和推荐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推荐、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全县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一)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完善县管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县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退役士兵企业安置计划。
(十二)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审核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建房费、护理费和各种补贴,审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
(十三)社会保险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县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县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市属驻兰陵单位、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挂劳动监察科牌子)
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指导监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拟订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监督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十六)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项;拟订全县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县外国专家来我县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市和县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承办“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沂蒙友谊奖”人选的推荐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6人,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六、其他事项
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内设综合科、监察科2个科室。主要职责是: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按权限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