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兰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方面内容的调整和修改,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4.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5.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工程变更控制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估算、概算,积极推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允许出现超标准、超规格设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遵循“总价控制、扎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坚决杜绝建设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变更。原则上不得发生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图审后的施工图纸施工,工程变更仅考虑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风险范围外的价差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七条 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变更程序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并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一般按照提出申请—现场查勘—集体会商—初步审查上报—审批实施的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性质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会审”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工程情况共同审查提出变更理由、施工方案和变更预算,形成审查意见并在工程变更审批单签字盖章,由建设单位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审查意见、工程变更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与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同时提交财政部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投资作为工程投资限额。
第十二条 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含等于投资概算)的,经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投资概算的,未经政府批复追加概算的,结算时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不可抗力、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投资限额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变更的,变更程序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内,由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后,报主管单位领导审批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
2.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5%以上10%以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初审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财政部门监督认定。
3.工程累计变更增加费用在10%以上,由建设单位提交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后重新按程序组织实施,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定。
4.以上变更金额虽未达到相应比例,但是超过100万元的,需按第3条相关规定执行。
5.未按照变更程序审批或报备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单:工程变更审批单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工程变更审批单确认之后,再履行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签证及价格签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签证须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财政评审单位四方人员现场计量签认。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等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先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工程量签证:现场工程量签证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价格签证:因变更导致新增材料的价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考察,签证确认。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中形成。工程变更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主合同相违背。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投标报价。
2.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变更综合单价=新编综合单价*(1-投标综合下浮率);
(2)新编综合单价按照兰陵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必须是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未经审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的标准与财政标准不一致的,按财政标准执行)约定编制;
(3)投标综合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3.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或者类似价格,但明显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变更综合单价:
(1)变更增加工程量且投标价高于市场价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市场价,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2)因变更减少或者去掉的项目,中标单价严重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扣减单价按照市场价(新编单价或市场询价)扣减。
4.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须报送财政委托评审单位审核。施工合同条款与经审核的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时,结算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除外。
5.所有合同价款之外的工程变更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考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应按已施工完成的合同价款和合同约定的拨付比例核定拨付。
6. PPP项目工程变更,PPP法律法规条款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P无相关规定的,按照本变更管理办法执行,但变更增加额不得超出概算投资10%。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因工程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必须报财政委托的财政评审单位进行审核,实质性条款不得与原施工合同背离,否则该补充合同(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结算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复的变更要求,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内容不得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第七章 材料价格的定价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材料价格的制定:
兰陵县政府授权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制定主要材料的参考价格,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及结算的依据。针对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材料进行全县统一定价,例如:钢筋、商砼、水泥、预拌砂浆、砖砌体、水稳、沥青、砂、石子、门窗等,以公布的材料价明细为准。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查询价,制定合理价格,并定期发布。
第二十七条 材料价格调整具体细节:
材料价格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形式,对于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需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可调材料价格形式的,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可调材料种类仅限于钢筋、商砼、水泥、预拌砂浆、砖砌体、水稳、沥青、砂、石子,其他材料不做调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具体约定调价材料);
2.可调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价差部分仅计取税金。波动幅度以基准价为准;
3.材料基准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当期县财政公布的材料价格;
4.材料价格调整时,需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单位等根据施工进度共同确认发布期当期已完工程量,作为调整价差的依据。
5.财政公布的价格中没有的材料,各方共同考察确认形成价格签证计取。
6.价差调整公式:
①材料价格上涨的:调增部分价差=Σ(某种材料调整期的材料价-材料基准价*1.05)*当期材料使用量。
②材料价格下降的:调减部分价差=Σ(材料基准价*0.95-某种材料调整期的材料价)*当期材料使用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戒。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自身工作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概算金额的,应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在各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不按规定进行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的规定,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县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依据2023年3月7日发布的《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该文件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有效。现有效期已过,该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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