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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899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6〕2号
  • 成文日期 2016-03-14
  • 发布日期 2016-03-14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6〕2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兰陵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临沂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方案》(临政办字〔201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复工验收范围

全县范围内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

二、重点验收内容

(一)地下矿山

1.资质和培训情况。证照或基建手续;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培训计划、内容、考试资料齐全,验收时被抽考人员成绩合格。

2.基本图纸情况。井上下对照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中段平面图、充填系统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图。

3.技术人员情况。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设立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达不到条件的,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4.开拓开采或建设情况。超层越界、以探代采情况;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矿山实测,提交矿山实测报告;按照设计开采或建设;复层开采的石膏矿山开采顺序符合要求,上下层矿柱对齐;金属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安全出口的设置与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5.保安矿柱留设情况。矿与矿之间、断层构造、竖井、斜井、中段(分段)应当按规定留设足够的保安矿柱;地表建(构)筑物、村庄、尾矿库在受开采影响的范围之外。

6.通风系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风井应当与设计相符;局部通风应当符合规定;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7.非煤矿山生产开采期间的采空区管理。在生产开采期间的地下矿山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采空区稳定性进行了全面评估,评估结论稳定;由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制定采空区治理方案并按照治理方案对采空区进行治理和监控;露天转地下矿山对露天坑实际状况进行测绘成图,并按设计要求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8.防排水情况。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矿山落实探放水措施;受周边矿水害威胁的矿山采取防范措施;井下水仓、泵房、防水门、排水设备满足设计要求;配备自动雨量测量仪,实现动态监测。

9.防灭火情况。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爆破器材库(发放点)和油库等重要场所的防火符合要求。

10.提升运输系统。提升人员的矿井必须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提升装置、竖井井筒装备、斜井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水平运输、斜坡道运输、空气压缩系统符合《安全专篇》及规程要求。

11.供配电情况。供配电系统,防雷、应急照明、井下电缆、井下电气设备,电气保护,井下电气保护接地、井下照明、矿灯符合设计及规程要求。

12.矿用设备使用情况。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使用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运输车辆,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采用斜坡道运输人员、物料及炸药的矿山采用双系统制动静液压四驱地下矿用多功能服务车;对作业现场的顶板及两帮破碎的、不稳固的浮石进行清除的,必须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撬毛台车;机电设备无“三无”产品。

13.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建立完善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与县安监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14.外包队伍管理情况。资质证照真实齐全有效;机构及人员配备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培训计划、内容、考试资料齐全,验收时被抽考人员成绩合格。

15.井下爆破情况。爆破器材库和爆破器材发放站的设置和内部形式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定要求;爆破器材的存量严格控制在设计范围内;爆破器材管理规范;电气设备、线路符合防爆要求。

16.标准化和风险分级情况。矿山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确定风险监管等级。

17.隐患整改情况。对省、市挂牌督办的和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到位。

18.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和提升运输人员数量。

19.地面工业广场情况。总体布局、调度室(监控中心)、安全教育培训室、地表提升机房、变配电所、空压机房、机修车间、浴室、更衣室、通往矿区及矿区内的道路和提升竖井、斜井及斜坡道等必须符合《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鲁安监发〔2014〕17号)要求。

20.采矿权标识情况。沿矿区范围埋设界桩,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采矿权标识牌,标明采矿权人、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发证机关、有效日期和矿区范围图。

21.应急救援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22.其他情况。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计划及带班下井人员名单在井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带班下井情况及带班记录及时存档;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登记和检查制度,严格出入井人员管理,随时准确掌握井下人数和分布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备查。职业卫生情况:为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露天矿山

1.证照齐全有效;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申请复工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验收时被抽考人员成绩合格。

3.相邻矿山采矿许可范围之间的距离符合要求,周边爆破范围内不存在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其中,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

4.按设计要求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严禁采用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一面墙”式开采现象。

5.采用中深孔爆破,未经批准不得采用浅孔爆破;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采用自卸汽车、装载机、铲运机运载爆炸物品;建立定时爆破制度,在矿山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爆破时间段予以公告;爆破施工作业具有爆破作业设计书,爆破时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以任何形式避炮。

6.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

8.在作业前、作业中及每次爆破后,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落实边坡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边坡安全检查及排险记录。

9.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排土作业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0.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11.在矿界拐点处设置牢固、清晰可见的界桩;沿矿区范围设置防护网,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其中视频监控应满足国土资源、安监部门的要求。

12.在矿山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和采矿权标识牌,对从业人员发放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卡,标明企业、岗位的主要危险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13.在采矿场入口处、周边危险部位及场内危险源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4.在矿区范围附近设置牢固的非临时性的办公室,具备调度室(监控中心)、安全教育培训室(会议室)、安全机构办公室。

15.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技术人员,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配备至少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16.按设计要求设置运输道路,道路的位置、宽度、坡度等技术参数符合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挡车墙和道路警示标志。

17.按设计要求设置截水沟。

18.对以前开采形成的矿界内老采坑实施关闭程序。

19.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20.为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21.有2015年年末测绘的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22.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确定风险监管等级。

(三)尾矿库

1.证照齐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全员培训计划、内容、考试资料齐全,验收时被抽考人员成绩合格。

3.按设计放矿、筑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

5.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6.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四等以上(含四等)傍山型和山谷型尾矿库应当安装使用在线监测系统,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7.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物资和应急演练到位。

8.企业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确定风险监管等级。

三、验收程序

(一)企业自查自纠后,认为达到复工条件的,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企业复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将下列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地下矿山:1.《县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意见表》、《地下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情况表》;2.采空区安全评估报告;3.采空区治理方案;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附有资质单位测绘的井上下对照图,标明与周边矿山的矿界、保安矿柱的范围、采空区塌陷的范围或附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开拓系统纵投影图);5.露天转地下矿山露天坑治理方案。

露天矿山:《县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意见表》和《露天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情况表》。

尾矿库:《县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意见表》和《尾矿库复工验收情况表》。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上报的复工相关材料后,组织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拟复工企业逐一进行材料和现场复查。经复查,企业合格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市领导审核后,下达复工通知书并函告公安部门,方可复工。

四、其他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本验收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复工验收责任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停产整顿企业逐一初审验收,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上报一个。通过组织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彻底整改企业安全隐患,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要严格按照本验收方案及有关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整改到位。企业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向县安委会办公室申请复工验收。第一次复工验收未通过的,经整改后,可申请进行第二次复工验收;第二次仍未通过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出具的报告要与企业实际相符。对矿山的危险有害因素要全面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和对策。要对周边矿山、构造、老空区、地下水、地表水等是否对生产矿山有影响进行分析,明确已塌陷的采空区对生产矿山的影响范围。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出具合格报告。承担本次复工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要配足专家力量和技术装备,严格把握本验收方案相关标准要求,公平公正地对企业进行复工验收。对在复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对批准复工的基建矿山,县安监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确定基建期限,限量供应爆炸物品。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严禁以建代采、边建边采;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再延期建设。

(五)严格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对不符合省、市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复工申请,并依法予以关闭。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案附件中《地下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情况表》第4项第⑴、⑵条和《露天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情况表》第11、12项内容审查通过后,需在《县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意见表》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七)对复工验收过程中整改隐患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和明确用药量及整改时限,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函告公安部门批准定量供应爆炸物品。


附件:1.县非煤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意见表

          2.地下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情况表

          3.露天矿山企业复工验收情况表

          4.尾矿库复工验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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