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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190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6〕14号
  • 成文日期 2016-07-19
  • 发布日期 2016-07-19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6〕14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6〕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省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及临沂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兰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到2017年底,力争基本建立起与全县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以下简称“信用互助业务试点”)遵循下列原则:(1)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3)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4)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5)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6)坚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推进。

(三)方法步骤。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试点工作分阶段进行:

第一步,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为试点阶段。

按照全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在县内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一是加强学习,动员部署。组织有意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合作社负责人到全市先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县区学习试点工作的先进做法及相关经验。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二是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按照全县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典型示范,让广大社员自愿接受,积极参与,创新实践,取得实效。

第二步,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为完善提高阶段。

探索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组织试点,初步建成与全县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准入条件,适度设立门槛。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要符合以下条件:(1)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存续期2年以上,运营规范,守法经营;(2)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近2年年经营收入平均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3)理事长信誉良好。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应当具有所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声望,诚实守信,信誉良好;(4)具有基本管理制度。有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决策层,有规范的章程,有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内设机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通过有效的组织制度设计,形成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1)严格社员身份管理。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应当具有所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注册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2)限定社员出资额度。单个社员的存放资金额不得超过同期该合作社用于开展信用合作互助资金总额的10%。自然人社员存放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3)加强社员账户管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社员账户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要使用全省统一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

(三)规范运营规则,促进可持续发展。(1)确定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按照鲁政办发〔2015〕8号文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经营地域范围,互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需要的可扩大到注册地所在乡镇,规模不得超过1000万元。(2)加强资金用途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1年,对单一社员发放额度不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3)健全资金使用决策机制。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4)依法合理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设立信用互助业务部,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分配盈余按交易额返还为主的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每年返还1次,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5)实行合作托管银行制度。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县农村商业银行是试点工作合作托管银行。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与县农商行签订合作协议,将其作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开立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县农商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和发放贷款等服务。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1)坚持行业管理原则。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全县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2)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试点。(3)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实施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现场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季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员进行公布,并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监管部门要将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5)建立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大额借款逾期、被抢劫或诈骗、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时,有义务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6)规范退出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因被撤销或自愿退出而终止的,应当向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试点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金融办、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县工商局、县农商行等部门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实行分类指导。从满足农业农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风险出发,通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坚持规范有序和风险可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避免急于求成,一哄而上。

(三)加强引导规范。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号),严格政策界限,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本方案要求的,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继续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要把握好宣传导向,加强正面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完善扶持措施。一是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县政府将设立一定规模的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的信用支持和风险补偿。二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供担保服务。将为试点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的融资性担保服务纳入专项风险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参照市财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金融业扶持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金〔2014〕24号)执行。三是支持和鼓励县农商行等在试点工作中发挥好职能作用。根据省市安排,农商行是试点工作合作托管银行,县有关部门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县农商行发挥支农惠农助农主力军重要作用。县农商行要根据参加信用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款情况、信用状况等确定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支持合作社和社员生产经营;通过政府扶持和合作社自筹共同建立风险金,县农商行在符合信贷风险管控政策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放大后提供信贷支持;县农商行要实行优惠利率,提供支付、结算等服务,切实降低农民负担。支持合作社和社员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农村“三权”抵(质)押等方式获得县农商行信贷支持。同时,还要支持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和服务。

(五)加强宣传教育。结合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整顿工作,要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作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前提和基础,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合作经济主体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强化风险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学习金融管理、金融业务、会计核算、合作经济等相关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监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日常监管制度和方法,更好地帮助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控机制和业务操作流程,促进规范运营。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让信用互助知识进村进户,特别是对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要普及信用知识,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识别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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