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88号)和《临沂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6〕7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依法、有序、稳妥地处置风险,规范全县互联网金融业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并建立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五)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2016年8月)。各成员单位根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立足部门职责,开展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清理情况于8月23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甄别分类(2016年8月)。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摸底排查情况,召开会议,分析兰陵县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研究下步清理整顿处置意见。
(三)清理整顿(2016年9月至11月)。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兰陵县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四)验收汇总(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做好与市级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将对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报县领导小组。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活动的各类互助合作组织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帐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部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的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列入重点监测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优势,贴近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社会面无缝隙巡查防控。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设立举报电话(0539—5120702)、举报信箱(cangshanjinrong@163.com),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
(六)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七)加强内控管理。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和金融办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兰陵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全面统筹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协调、研究重大事项和处置措施;三是督促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全力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县金融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组织好辖区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县金融办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同时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和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县人民银行要抓好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的落实,县银监办要抓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的落实。县工商局负责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清理整顿工作,并严格把关市场准入工作。从现在起,全县暂停“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准入管理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县房产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做好监管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派出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疏导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兰陵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东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欧 磊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尚 县金融办主任(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姜良庆 县人民银行行长
田玉玲 临沂银监分局兰陵办事处主任
成 员:刘献华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春晓 县信访局副局长
赵 强 县维稳办副主任
于 华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乔 伟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付成高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服务业办公室主任
傅学贵 县经信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徐士国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经侦大队长
寇全会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会计管理局局长
王东升 县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王广兴 县商务局副局长
岳建军 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保凤 县法制局副局长
王传山 县金融办副主任
刘 铮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刘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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