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县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语言文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国家语言文字三类城市创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稳步、有效推进我县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构建和谐新兰陵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一)到2018年底,在全县范围内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在四个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即: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取得较大进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全民意识普遍形成;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农村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初见成效。
(二)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与口语表达及书写应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和书写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普通话普遍成为教学用语和校园用语;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商贸、邮电、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普遍开展;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解说员、导游员和重点服务行业的重点窗口服务人员等基本实现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行业用字和社会用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高标准遵守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汉语拼音和外文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不断得到纠正。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扎实做好我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评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以学校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主阵地作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工作计划和教育教学要求,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继续开展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继续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用教师的必要条件。做好中职学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将普通话水平等级合格作为毕业的必要条件。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督查制度。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加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语言文字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县各行业(重点是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培训与考核。人社部门要继续将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使全县公务员达到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不断提高规范用字的能力;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务用语和交际用语。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电视台、报社及其主管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并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作为招录本行业从业人员必备条件之一。交通、通信、银行、保险、旅游、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列为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允许的特定情形外,下列情形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汉字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汉字的,一经发现,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管,实行广告发布问责制,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追究发布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推行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19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专职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以上,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旅游服务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对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对相关专业的在校中职类学生,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毕业制度。
四、统筹管理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同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协同做好全县语言文字工作。
(一)宣传部门要做好规范用语用字舆论导向,以增强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文明办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
(二)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纳入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目标考核。
(三)人社部门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之一;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工作过程中用语用字规范的检查和监督力度。
(四)文化、广电、新闻部门负责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宣传;及时报道县内外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实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演员和其他出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上岗制度;提高编辑、记者、文字录入、校对人员、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的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广告、文化活动等用语用字规范化和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的审查、监督和管理;重视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区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收费政策。
(六)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各类地名标志牌的汉字、汉语拼音和外文使用规范化工作,会同语委做好地名审音定字等工作。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群众性活动和社会监督员、志愿者活动,促进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意识和水平的不断增强和提高。
(八)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的规范用语用字监管措施,加强规范用语用字培训和检查督促。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评优评先活动,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和用字水平等级要求,推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用字水平等级证书上岗资格制度,在各窗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用语用字标语牌。
(九)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负责切实做好所辖范围内用语用字规范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清理不法和不良的语言文字现象,不断改善全社会语言文字环境;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切实起好用语用字规范化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十)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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