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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033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17〕9号
  • 成文日期 2017-03-03
  • 发布日期 2017-03-03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7〕9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理顺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征地及批后不能及时供地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117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全面实行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是指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将征(用)地申请单位征地报批材料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县财政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为确保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预存款的范围

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费用。

二、征地补偿款的预存

在组织用地拟报批时,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需缴纳征地补偿预存款金额,向拟申请用地单位开具《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缴款通知书》,拟申请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持通知书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窗口将征地补偿预存款足额预存至财政专户,缴纳凭证作为土地征收报批要件。征地补偿预存款金额不得少于土地征收方案中征地总费用。县国土资源部门须在用地报批时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到位,在收到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位证明后,组织相关征地材料逐级上报审批;对未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一律不得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三、征地补偿预存款的使用和管理

土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确认清单,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将征地补偿预存款经县国土部门及时足额拨至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预存款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预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实行“不计利息、多退少补”,土地征收转用未获批复的,预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息退回原缴款单位。

四、征地补偿预存款(退回)转竞买保证金

发布土地供应公告后,拟申请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将竞买保证金与征地预存款的差额缴到国土资源交易系统指定的竞买保证金账户,持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回单,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开具预存的征地补偿转为竞买保证金的通知单,拟申请用地单位携带县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转竞买保证金的通知单到财政部门办理划转手续,在土地竞买报名截止之日前,县财政部门直接将拟申请用地单位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划转到国土资源交易系统指定的竞买保证金账户。

五、其他

拟申请用地单位在土地供应公告发布后,不积极参与拿地或故意推迟拿地的,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有权暂缓退回拟申请用地单位所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和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拟申请用地单位自行承担。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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