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县金融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7〕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卞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度全县金融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度全县金融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助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县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二、考核目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新增本外币贷款45亿元(以市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为准),其中农业发展银行4亿元,工商银行2亿元,农业银行7亿元,中国银行2亿元,建设银行10亿元,邮储银行3亿元,农商银行10亿元,临商银行3亿元,民生银行2亿元,村镇银行2亿元。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营业务增速不低于10%。
三、考核标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本外币贷款为主要考核指标,统筹考虑信贷结构、存贷比增幅、税收贡献、贷款核销、域外融资、表外业务等因素。
1.本外币贷款。完成贷款考核目标的得基本分100分,超过考核目标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未完成考核目标但完成比例不低于50%的按比例折算得分;完成比例低于50%的以50分为基数,每低10个百分点扣5分,不足10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扣分;本外币贷款为负增长的得基本分20分。同时,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的中长期贷款,按1000万元0.5分的标准追加相应分值,追加分数不超过其基本分。
2.新增存贷比和余额存贷比。本外币新增存贷比高于全县新增存贷比的,按基础分追加10%的奖励分;本外币余额存贷比首次超过100%的,按基础分追加10%的奖励分。
3.引进域外资金。上级行直贷或引进县外资金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的,每1000万元加0.3分;其他表外融资按新增额计算,每亿元加0.2分。
4.严控不良贷款。通过核销化解不良贷款的,每1000万元加1分;当年新增不良贷款的,每1000万元减1.2分。同时,核销化解不良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备案。
5.有抽贷、压贷、断贷等影响企业正常运转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次扣20分。
6.税收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增幅比例相应增加基本分。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主营业务增速为主要考核指标,统筹考虑税收贡献、日常业务检查、分类评级等因素。
1.主营业务增速。主营业务增速不低于10%的,得基本分100分;主营业务增速为正增长,但低于10%的,低1个百分点扣10分,最多扣40分;主营业务增速负增长的,得基本分40分;新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开展业务且实现县内纳税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得基本分100分。
2.纳税额。主营业务正增长的,基本分为100分;主营业务负增长的,基本分为40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纳税额同比增长比例,相应加减基本分。
3.日常业务检查总分10分。上级业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类评级情况按照Ⅰ级10分、Ⅱ级8分、Ⅲ级5分、Ⅳ以下不得分的标准进行加分。
(三)其他加减分因素。
1.金融机构及时报送信息调研的每篇加1分、被县级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市级采用的每篇加3分、被省级采用的每篇加5分;本项目最多加15分。
2.金融机构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县里组织的各类会议或活动的,每次扣1分,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扣5分;累计3次以上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3.金融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综合得分前6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贡献较大的金融管理部门,由县政府授予“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
(二)综合得分前3位的新型金融组织和前3位的保险公司由县政府授予“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被授予“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和“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的,将通过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网站等进行推介宣传;同时,县政府将在金融创新项目、代收社保资金、代发工资、财政性资金存放等可支配的政府性资源上给予支持,鼓励做大做强。
五、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金融办、督委办、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组织考核。
(二)考核数据来源主要为日常工作调度,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考核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的,取消有关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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