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1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促进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我县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兰陵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水价,主要是规模化水厂及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农村居民的供水价格。
二、供水价格的确定
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按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非居民用水指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等用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60元/立方,城区居民用供水价格为2.65元/立方,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65元/立方。
三、工作要求
(一)因农村公共供水成本高于城区,但为照顾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水价低于城区、低于供水成本,县财政给予供水企业一定补贴,补贴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测算核定。
(二)我县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由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构成。由于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规划实施中,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由县税务部门确定。农村公共供水价格为到户水价,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在水价外征收其它任何费用。发生乱收费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学校、农村卫生室、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水价,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农村供水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并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为下一步制定和调整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提供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各用水社区(村庄)公示栏内公示水价标准,向群众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四)以上供水价格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按照程序重新调整完善供水价格。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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