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219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20〕18号
  • 成文日期 2020-07-28
  • 发布日期 2020-07-28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18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0〕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90号)和《临沂市防汛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兰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兰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指下设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利工程防指)和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防办)。

2.1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县防指指挥,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会宝岭水库管理处、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任秘书长。

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兰陵水文中心、县供销社、县地震监测中心、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石油公司、县人险公司、县财险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防指职责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负责,成员单位分工履职。

2.1.2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指导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安全度汛和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苗圃和生态林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林区减灾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防汛安全,做好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实施。督促指导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汛期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汛期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组织指导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抢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城区建筑垃圾清理和市内路面垃圾杂物清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水利局负责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职责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水情旱情及洪水预报;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置和水毁修复,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同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水产养殖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汛期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重要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防汛物资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调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等市场秩序稳定。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兰陵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测报及实测信息,按职责报送水情及洪水预报。

县供销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提供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物资。

县地震检测中心负责县内地震的监测,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县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兰陵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兰陵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兰陵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通信保障工作。

中石化兰陵石油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所需油料物资的调拨供应。

中国人寿兰陵分公司负责投保群众因洪水灾害发生人身伤亡的理赔工作。

人保财险兰陵分公司负责投保财产因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

2.1.3 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兰陵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1.4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5 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职责

县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县城市防汛抗旱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2.2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街道)设立防指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专家组

防指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台风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言献策,参加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会商,参与重大工程险情分析研究、方案制定和处置,协助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知识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地方抗洪抢险。专家组汛期始终处于待命状态。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设置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各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城市、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2 工程准备

各有关部门按照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各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预案的演练。

3.4 物资队伍准备

各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与人武部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应急、教育、工信、公安、资源规划、住建、执法、交通、水利、卫健、文旅、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乡镇(街道)、村(居)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3.6 救灾救助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资源规划、住建、执法、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气象、水文、会宝岭水库管理处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

4.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水利、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地质灾害、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会宝岭水库管理处、资源规划、住建、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4.2.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有水文测站的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计继续上涨时,水利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县防指。应急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利、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以县级为主体,山洪灾害防治区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区人员提前撤离避险。

4.2.4 干旱预警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部门、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3 县防指防汛预警

4.3.1 预警等级

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2 预警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4.3.3 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副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

4.3.4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Ⅳ级预警(蓝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蓝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2)预计某条骨干河道或两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

(3)预计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降雨区域内小型水库蓄满溢洪、发生较大险情;

(4)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Ⅳ级预警(蓝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安排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

(3)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洪水调度,加强辖区内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预警范围内的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和防洪调度、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5)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巡查检查,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防守措施。

4.3.5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Ⅲ级预警(黄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黄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Ⅲ级预警;

(3)预计两条骨干河道、三条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

(4)预计会宝岭水库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降雨区域内小型水库蓄满溢洪,某座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Ⅲ级预警(黄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减灾工作;根据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调度准备,督导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的洪水调度工作。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

(4)预警范围涉及的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防汛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赴一线组织指挥或指导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准备,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和运输准备。强化基层现场报汛制度。预警范围内的乡镇(街道)防指按有关规定,落实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及险情抢护、群众避险工作。

(5)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调度防洪工程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3.6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Ⅱ级预警(橙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橙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Ⅱ级预警;

(3)预计三条骨干河道、四条以上重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

(4)预计会宝岭水库发生险情,或两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降雨区域内数座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某座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可能;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Ⅱ级预警(橙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并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减灾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充分做好县级防汛队伍、物资的调度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有关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

(4)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有关防汛抢险队伍在一线待命,加强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随时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准备。重大险情区域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加密工程巡查频次,严密监控运行状态,配合当地防指全方位做好各项抢险准备,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及时处置。

4.3.7 防汛I级预警(红色)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防汛I级预警(红色):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或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3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预计三条骨干河道、全部重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可能;

(3)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I级预警;

(4)会宝岭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允许最高水位洪水;或数座小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

(5)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防汛I级预警(红色)应采取的行动:

(1)县防指做好启动防汛I级应急响应的有关准备,一旦发生相应的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救灾应急工作部署。县防指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促检查重要防洪工程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抗洪救灾。

(2)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准备。有行业防汛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应对措施准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3)新闻媒体应实时播报预警信息和汛情通报。

(4)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部署抗洪抢险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实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参加抗洪抢险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有关防汛抢险队伍严阵以待,加强防汛巡查力度,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相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当地防指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3.8 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防汛形势变化,县防指办公室提出防汛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4.3.9 预警解除

(1)主动解除:当防汛实际情况低于原防汛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防指办公室及时提出县级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签发解除。

(2)自行解除:当启动与防汛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防汛预警自行解除。

4.4县防指抗旱预警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防指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5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分防汛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按洪涝、台风、干旱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气象、水利、水文、应急、住建、沂沭河管理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Ⅱ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防汛应急响应

5.3.1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数个乡镇同时发生洪水;

(2)重要河道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3)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两个以上乡镇发生一般灾害;

(5)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视情协调武警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7)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5.3.2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

(1)全县内涝较为严重,城区部分积水,灾情较大;

(2)某条重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重要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某座小型水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出现重大险情;

(4)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Ⅲ级预警;

(5)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6)其他需要发布Ⅲ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

(8)视情请求省、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各有关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3.3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严重内涝灾情、洪涝灾害,城区大面积积水;

(2)沂河兰陵段发生重大险情,或两条骨干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会宝岭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Ⅱ级预警;

(5)多座小型水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导致大坝要发生溃决坍塌险情时;

(6)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

(5)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应急部门协同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6)县防指视情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应急、消防部门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7)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8)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5.3.4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特别严重的内涝灾情,城区大面积受淹、交通瘫痪,灾情特别重大;

(2)沂河发生超标准洪水,兰陵境内河坝漫溢或决口;

(3)会宝岭水库超标准洪水或发生重大险情;

(4)市防指因沂河流量增大或苍邳分洪道而启动I级预警;

(5)骨干河道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6)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影响我县,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7)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3)县委、县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灾情险情情况,属地为主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分组,各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需要分洪时,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洪。

(4)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地方转移救助受灾群众,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协调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通报。

(5)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6)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7)相关乡镇(街道)防指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领导和防指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

5.4 抗旱应急响应

5.4.1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轻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1—0.6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50%—60%之间。

(2)人畜发生轻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0%—15%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主持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水文、应急管理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县防指指挥和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相关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县防指。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旱情发生的季节,组织农民抗旱保墒、保苗,充分利用已有水源能浇一分是一分,能浇一亩是一亩。或根据苗情状况,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应急打井、挖泉等措施,增加抗旱水源。关注饮水困难群众吃水情况,落实供水措施。

(3)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对干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预测预报;水文部门要加强土壤墒情和地下水位监测;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情监测;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蓄水监测统计和水量动态变化,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5.4.2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中度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0.6—1.2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40%—50%之间。

(2)人畜发生中度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5%—2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水文、财政、应急、石油、电力等部门参加,分析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抗旱工作组织领导,视情况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派出抗旱督导组赴受旱乡镇,督查指导抗旱工作;将情况及时汇报县委县政府。

(2)相关乡镇(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贯彻上级抗旱工作部署,落实区域内抗旱各项具体工作,并将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相关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抗旱救灾工作。采取设置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河、库、汪塘截水、挖潜水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组织开采地下水。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运水。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气象部门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条件适宜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水利部门科学管理调配水源,加强地下水开采技术指导;农业农村部门深入田间地头,进行抗旱技术指导;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抗旱资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报灾核灾工作;电力和石油部门及时为抗旱提供应急供电和用油保障。

5.4.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严重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1.2—2.1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或土壤相对湿度30%—40%之间。

(2)人畜发生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20%—30%之间。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副指挥及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抗旱措施。实施全县地表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调配,用水上实行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2)县防指紧急制定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水库、闸坝所蓄水量,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3)各级政府实行限水措施。可在一定区域内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4)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财政部门及时为救灾提供应急资金;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农业发生特大干旱。判断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在2.1—4之间或连续无有效降雨天数春季和秋季75天以上,夏季50天以上,冬季80天以上或土壤相对湿度小于等于30%。

(2)人畜发生特别严重饮水困难。判断指标: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0%以上。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有关县领导、县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县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派出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根据需要随时在县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旱情,报导抗旱措施。县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和执行上级抗旱指示,要不等不靠,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抗旱紧急期,地方政府可视抗旱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3)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安排,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响应结束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县气象部门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重要河道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流量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5.2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县防指指挥或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5.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水旱灾害发生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民兵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指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 应急物资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各防指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各存储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6.4 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5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

6.6 能源保障

发改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求。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救治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0 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7.2 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氛围。各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应急响应能力。各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骨干河道:燕子河、吴坦河、西泇河。

重要河道:沂河、城河、小涑河、邳苍分洪道、东泇河、汶河、阳明河、运女河、陶沟河。

10.1.3

大型水库:会宝岭水库。

中型水库:双河水库、长新桥水库、小马庄水库、考村水库。

小型水库:驼山水库、砂河子水库、后大尧水库、杨庄水库、韩庄水库、马桃峪水库、李村水库、蒋庄水库、陈林水库、唐庄水库、宝山窝水库、郭庄水库、灰泉水库、雷雨口水库、老鹰窝水库、下寺水库、楼子水库、北山口水库、魏庄水库、大后庄水库、后场水库、枣庄水库、马后院水库、董后院水库、朱后院水库、戚套水库、杜后院水库、葛宝庄水库、宋庄水库、里米坑水库、刘山前水库、云峪水库、杨宅水库、小寨子水库、现庄水库、上流井水库、柳河水库、保合庄水库、压油沟水库、晒钱埠水库、于庄水库。

10.1.4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5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Ia=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10.1.6

县级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10.1.7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10.1.8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陵县2018年防洪预案》(兰陵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