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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2/2023-0020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22〕11号
  • 成文日期 2022-04-01
  • 发布日期 2022-04-01
  • 生效日期 2022-05-01
  • 失效日期 2024-05-01
  • 统一编号 LLDR—2022—0020001
  • 效力状态 失效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2〕11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

《兰陵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我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兰陵乡村之星”,是指兰陵县内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兰陵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兰陵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坚持上下联动、逐级选拔的原则,县、乡镇(含街道,下同)分别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制度,争取二到三年内培养选拔一支规模较大、素质优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立乡土人才成长政策环境宽松、激励作用明显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兰陵乡村之星选拔评审工作,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做好兰陵乡村之星的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兰陵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经营型(农业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负责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创业人才、致富带头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国家公职人员和因犯罪受刑事处分或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不得作为选拔人选。

第八条   兰陵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县影响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县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各乡镇要建立优秀农村人才选拔管理制度。兰陵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经公示后上报。推荐申报兰陵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1.《兰陵乡村之星申报表》;

2.8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 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4. 公安、纪委监委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和违法违纪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11名专家组成,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公示、考察,提出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人选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兰陵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津贴300元,每年发放一次。资金在县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从兰陵乡村之星中择优推荐参评沂蒙乡村之星和齐鲁乡村之星。

第十四条   兰陵乡村之星纳入全县人才信息库,县里每年组织兰陵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兰陵乡村之星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兰陵乡村之星档案,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管理期内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批选拔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七条   兰陵乡村之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以上乡村之星的,不再按兰陵乡村之星管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兰陵乡村之星的,经县农业农村局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加大对兰陵乡村之星的培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培训教育资源,通过课堂教育、远程教育、基地实训和外出参观考察等形式,分批、分层次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兰陵乡村之星的综合素质、职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积极为兰陵乡村之星提供创业和服务平台,引导兰陵乡村之星通过协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兰陵乡村之星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兰陵乡村之星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   加强对兰陵乡村之星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为兰陵乡村之星能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依据文件制定时确定的有效期规定《兰陵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兰陵政办字〔2022〕11号)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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