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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1-0000332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21〕15号
  • 成文日期 2021-09-26
  • 发布日期 2021-09-26
  • 生效日期 2021-10-01
  • 失效日期 2023-11-01
  • 统一编号 ​LLDR—2021—002003
  • 效力状态 失效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15号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陵和谐使者选拔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和谐使者选拔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5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陵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兰陵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选拔产生。

第四条  兰陵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兰陵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兰陵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兰陵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和谐使者”“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等省市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兰陵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兰陵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乡镇、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从本乡镇、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兰陵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乡镇或者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乡镇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兰陵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县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八条  管理期内兰陵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九条  兰陵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兰陵县高层次人才库,县委组织部每年组织部分兰陵和谐使者参加县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县民政局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兰陵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条  县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安排管理期内的兰陵和谐使者参加。

第十一条  兰陵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兰陵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兰陵和谐使者每两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四条  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兰陵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兰陵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兰陵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兰陵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兰陵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兰陵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五条  在管理期内,兰陵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被评选为“年度中国最美社工”“年度中国十大社工人物”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六条  对兰陵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兰陵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兰陵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兰陵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兰陵和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232号)宣布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现文件有效期已过,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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