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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4-2/2024-00291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公开目录 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日期 2024-11-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兰陵县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
序号类别具体事项县级部门职责乡镇(街道)职责法律法规
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部门镇街
1-1自然资源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接到上级卫片信息后,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1-2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1-3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县域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
1-4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进行对本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飞防期、病虫害高发期的宣传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1-5自然资源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街道)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确定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森林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6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1、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协同配合机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是否存在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是否合法;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将证明初步违法的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通报乡镇(街道)。
2、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3、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采砂行政许可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4、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
1-8生态环境对擅自挖掘开采地热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置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不按批准方案要求擅自施工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水利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开采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地热资源开采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开采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矿产资源法》
1-9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1-10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1-11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1、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会同水利部门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
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环境保护法》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12生态环境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8号)

1-13VOCs污染深度治理1、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化工行业VOCs、工业涂装VOCs污染摸底调查,推进该领域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2、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开展机动车行业、汽修行业VOCs污染摸底调查,推进该领域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3、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建筑装饰行业VOCs污染摸底调查,推进该领域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4、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干洗行业VOCs污染摸底调查,推进该领域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5、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餐饮服务油烟排放控制工作的摸底调查,推进该领域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6、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摸底调查,推进该领域VOCs治理;制定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4生态环境扬尘综合治理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建设工地、城市开发拆迁工地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矿山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区以外道路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5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监督性检测、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的;经监督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仍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进行查处。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网格化服务中心牵头,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16生态环境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1、工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发改部门负责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
2、工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加大已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监管力度,严防异地复产。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关停用地、工商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依法一律关停。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按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环境影响评价
法》

1-17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审核把关。工信、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参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819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18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20畜禽养殖污染整治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
〔2017〕48号)

1-21城乡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辖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疑似违法线索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22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情形,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拆除。《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23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住建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执行危房改造程序并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程序,指导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公示;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危房纳入改造对象的,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按要求做好竣工验收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的相关工作。《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
1-24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劝告制止,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城乡规划法》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1-25应急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规范执法程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26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3、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制造、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27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1、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专项检查和业务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单位进行登记,依法对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辖区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28应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1、应急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按照权限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1-29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1、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开口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和维护安全生产工作。
3、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控制线内私搭乱建乱占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
安全法》

1-30应急管理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1、商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等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商贸流通领域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1-31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消防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联合执法等工作。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1-3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条例》
1-33市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登记公示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3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依法做好食品摊点备案相关工作。《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登记公示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35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食品安全法》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1-36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按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37市场监管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1-38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对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可受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1-39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40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按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广告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1-41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按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42市场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按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价格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43综合执法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露物料行为的监管执法1、住建部门负责对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加强对渣土运输管理,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依法查处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3、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城市建筑垃圾
和工程渣土
管理规定》

1-44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摊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不法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45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音、高声喇叭噪音、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加工等产生噪音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查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进行查处。
3、公安机关负责对违规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产生的噪音严重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46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1、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罚款。
2、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按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47重点工作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河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水法》、《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水法》
《防洪法》
《河道管理
条例》

1-48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1、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组织建设或者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3、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49秸秆禁烧专项整治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2、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焚烧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进行认定,确认违法后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处理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恶意纵火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的相关责任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森林法》《治安处罚法》《刑法》
1-50重点工作“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的企业、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业进行查处。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的企业进行查处。
3、发改部门负责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进行认定,确定违法违规后,移交相关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4、水利部门负责对违规取水行为进行认定,确认违法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并按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51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执法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3、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制止,确需立案查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销售不合格油品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1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2、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2015)》
2-2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管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检查,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对辖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3应急管理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监管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需要立案查处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2、应急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非煤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
3、公安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存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重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责任办法》

2-4社区管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1、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对居住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订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5、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把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负责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5市场监管对传销行为的监管执法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应当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禁止传销条例》
2-6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服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违法违规聚餐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
2-7农业农村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病害防控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按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农业技术推广法》、《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
2-8市容环境对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等行为进行查处。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将违规行为信息报告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9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擅自开展临时性促销宣传活动行为的执法1、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设置户外广告牌、临时性促销宣传活动进行监管,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擅自开展临时性促销宣传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罚。
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或开展临时性促销宣传活动的行为,及时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10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接到举报或乡镇(街道)上报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认定,能找到倾倒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清理;暂时找不到倾倒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清理。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线索,涉及物业保洁区域的协调物业处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垃圾位置、种类、数量等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11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接到举报或乡镇(街道)上报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结合常规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进行实地核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12自然资源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1、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负责对市场以外的违法售卖水生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处罚。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罚。
5、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处理违法售卖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捕捞、售卖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案件处理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除农村宅基地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对乡镇(街道)进行定期业务指导。
根据当事人申请,受理和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对单位之间的争议,及时书面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相关情况。《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1自然资源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订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乡镇(街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受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并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单位之间的争议,及时书面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并提供相关情况。《森林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3-2自然资源打击林木盗伐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现场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违法;确认违法行为后移交涉林执法部门,并通报乡镇(街道)。涉林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山林的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有盗伐行为,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制止,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并报警。《森林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3-3自然资源打击利用合法项目非法取土、采石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假借土地整治、山体治理等合法项目偷挖盗采者的处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的土地平整、山体修复等项目中有取土、采石等行为,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合法性,协助开展夜间巡查工作,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设置禁止开采山体的界桩或地面标志。《土地法》
《矿产资源法》

3-4城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建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发布征收暂停办理事项通知;牵头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落实;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组织调查摸底、入户和做群众工作;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5城乡建设乡镇(街道)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及安全监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乡镇(街道)辖区燃气管道及乡镇(街道)用户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6城乡建设水表、水箱等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水行政部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定期检查、维修供水有关设施。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及时发现并上报辖区内供水设施破损情况,协助配合做好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相关工作。《水法》
3-7交通管理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乱停乱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开展定期巡查,合理规划停车位,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
3-8交通管理治理非法营运执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出租车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员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营运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并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3-9社区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加强对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好上级禁毒办委托的相关工作。《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3-10社区管理社区矫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或委托指派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依法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或委托指派的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参与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3-11社区管理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教体、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3-12社区管理居民小区内饲养动物(家禽家畜)的监管执法公安机关负责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监管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协调村居、社区、物业等做好前期劝阻工作,对劝阻无效的及时向职能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相关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13民族宗教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及变化前的审核,审核大型宗教活动。按规定程序审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内存在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工作。《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3-14教育体育治理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建立工作落实机制,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相关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食品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消防、卫健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教育和体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融媒体中心配合教育和体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相关服务工作。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培训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定期上报教育和体育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关政策宣传等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四部门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临沂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9号)

3-15教育体育校园(含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和体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教体、人社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对乡镇(街道)加强安全管理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将辖区内校内设施、设备安全和学校周边安全问题纳入日常安全巡查范围,明确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3-16文化旅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执法综合执法、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予以取缔,综合执法或文化旅游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黑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17文化旅游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执法综合执法、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综合执法部门对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及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等行为进行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18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和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检查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配合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3-19文化旅游打击私挖盗采文物古迹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私挖盗采文物古迹相关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私挖盗采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调配合开展相关执法工作。《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3-20应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检查工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指导开展例行安全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整理存档,协助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21应急管理农村庙会、集会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集会、庙会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导,确保道路畅行,行车行人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市场内食品摊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法经营食品、药品、保健品行为的查处。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提示、禁止事项等,引导群众遵守现场管理,车辆有序停放,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引导商户在指定区域内按规定经营。《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

3-22应急管理辖区内油气管道监管发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保护,发现或接到乡镇(街道)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协助做好辖区内石油管道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3-23应急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行政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并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水行政部门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力量,对辖区内的水工程及防洪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配合相关部门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或收到破坏水坝和堤防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要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水法》
《防洪法》

3-24应急管理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损坏电力配套设施的监管公安、消防会同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巡查发现,及时劝阻,并开展前期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25市场监管食盐批发销售监管工信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组织查处食盐专营方面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排查辖区内食盐销售单位疑似问题,做好巡查记录、保护现场等工作,并告知相关部门前往现场查处。配合开展相关抽检工作。《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26市场监管对虚假广告的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问题线索,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3-27生态环境燃煤锅炉、工业窑炉专项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窑炉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达标排放要求;牵头推进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确定淘汰锅炉名单与淘汰方案,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排查、统计、上报,协助上级按名单与计划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淘汰改造计划;协助做好工业窑炉摸底排查,按要求配合进行检查整治。《环境保护法》
3-28生态环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负责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
3-29生态环境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治理,明确排放要求、建立提标改造计划;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对在线监测等不达标企业制定治理方案,依法开展整治。负责辖区内工业污染源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排放、超标排放等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督促辖区企业工业污染源改造落实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30生态环境纳污坑塘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对于坑塘周边污染源,涉及企业污染的依法处罚或者报请关闭,涉及规模化养殖业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辖区内纳污坑塘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工作台账,如实上报纳污坑塘的数量、位置等情况,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环办环监函〔2018〕98号)
3-31生态环境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发现的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执法等工作。《土壤污染防治法》
3-32生态环境对散煤销售行为的监管执法发改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监督工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 、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散煤销售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违规建设、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不合格、不符合散煤销售的站点,流动售煤车辆,具有非法储存、批发、零售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散煤销售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的调查取证、执法等工作,并做好清洁燃煤推广的宣传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33生态环境落实企业错峰生产责任工信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企业错峰生产责任,研究制定错峰生产调控详细方案,明确错峰生产行业、企业及调控时段与措施。负责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调控时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未落实错峰生产措施的企业及时进行制止,并将情况上报工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违规企业督促整改相关工作。《环境保护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

3-34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辖区内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及负面清单情况的巡查工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3-35农业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县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36农业农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照上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县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建立饲养档案和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动物防疫法》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3-37农业农村农村宅基地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土地管理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3-38农业农村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作物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对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负责摸排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情况,对常发性病虫害,及时组织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及个人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条例》

3-39农业农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发现辖区内数量较大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和处置工作。《畜牧法》

3-40农业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以及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违法的处理、处罚工作。农业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巡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及时适当制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3-41农业农村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公路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3-42农业农村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调解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农业农村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43农业农村农村公共厕所
改造
住建、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乡镇(街道)农村公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验收。全部乡镇(涉农街道)30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完成农村公共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建立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并稳定运行。公共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建立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后续管护长效机制并稳定运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厕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鲁建村字〔2020〕9号)
3-44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公共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3-45公共卫生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结合日常巡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3-46公共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抽查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录入和上传工作;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对针对公共场所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协助做好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47公共卫生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有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矿山、冶金、化工等各类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监管问题或线索后,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配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职业病防治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48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工作。对于发现的疑似问题,及时告知卫健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整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49民生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救助站内的服务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护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卫健、综合执法、交通、教体、人社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对发现的辖区内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3-50民生保障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住建部门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整改落实、监督管理、考核督办等工作;发改、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的问题。《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
3-51民生保障公开募捐行为监管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巡查、发现辖区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并及时向民政部门反应。《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3-52民生保障养老机构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当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予以处理。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加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
3-53民生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低保审批及发放工作。负责辖区低保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3-54民生保障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水行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3-55民生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督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 及时调解纠纷。《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建筑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临人社字〔2020〕92号)

3-56民生保障房屋租赁的监管执法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依法实行治安管理,对住房租赁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管理单位排查治安安全隐患。公安机关、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化解租赁矛盾纠纷,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57民生保障《老年优待证》办理卫健部门负责《老年优待证》的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老年优待证》发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根据部门委托情况,负责《老年优待证》发放工作,及时将《老年优待证》的办理情况推送至卫健部门,并做好相关材料留存。《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3-58民生保障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卫健部门负责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向上级申请的长寿补贴资金,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至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账户中。统计享受长寿补贴的老年人信息,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卫健部门审批,做好长寿补贴发放人员申报材料整理、公示。《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3-59民生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文件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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