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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3-000009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公开目录 职责边界清单
  • 发布日期 2023-02-09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兰陵县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中共兰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兰陵县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

兰陵编办〔2023〕3号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鲁编办发〔2022〕13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定位,我县编制了《兰陵县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补充纳入《兰陵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现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公开职责边界清单。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职责边界事项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落实职责边界清单。要严格按照明确的分工履行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断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

三、动态调整职责边界清单。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具体按照《兰陵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兰陵县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中共兰陵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附件:


兰陵县行业管理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序号

边界事项

所属领域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职责分工

备注

1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资料及证据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将相关线索、证据等相关材料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

对粮食流通市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商务流通市场的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资料及证据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

对地方储备粮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地方储备粮的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资料及证据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对粮食库存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粮食库存的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相关资料及证据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6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商务流通

县商务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的,将相关线索、证据等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流通

县商务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商务局:负责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的,将相关线索、证据等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

商务流通

县商务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商务局:负责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的,将相关线索、证据等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9

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采矿许可相关行为进行监管,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开采中涉及资质、资格、技术规范类等违法行为,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矿产品收购和销售的监管,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规定的矿产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管,对探矿权人未申请采矿权,也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1

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管,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2

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管,对发掘过程中涉及资格、技术规范类等行为,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公安局: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3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管,对收藏单位管理古生物化石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4

森林病虫害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病虫害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森林病虫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5

森林火灾隐患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火灾隐患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森林火灾隐患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6

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7

草原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草原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草原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8

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古树名木树龄、树种、保护级别进行认定,涉嫌违法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古树名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9

封山育林区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封山育林区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封山育林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

植物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植物检验检疫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植物检验检疫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1

湿地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湿地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水利局:负责湿地水资源的监管,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2

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活动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湿地渔业资源的监管,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负责湿地污染的监管,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3

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管,针对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地质遗迹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4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资质单位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违法行为,进行技术鉴定、评估,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地质灾害资质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5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管,对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违法行为,责令相对人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6

草原保护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草原保护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草原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7

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8

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9

地质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0

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测绘资质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测绘资质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1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人民法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对相对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测绘的资质、资格、技术规范类等违法行为,进行技术鉴定、检测,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县人民法院:对新建测量标志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拒不执行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测绘成果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2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地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技术鉴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3

来华测绘的外来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来华测绘的外来组织和个人的监管,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来华测绘的外来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4

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土地的性质、方量等进行技术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6

土地复垦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复垦活动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土地复垦活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7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8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管,对相对人违法不作为或不按要求作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9

供热行业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业经营活动、供热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相关价格收费标准的制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热价格等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供热行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0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相关材料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城镇燃气行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1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将相关材料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相关资质企业资质管理,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相关资质企业资质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2

对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的监督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全县建筑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3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材产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5

各类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行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6

对建筑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领域执业人员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7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勘察、设计活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8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9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0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城市危险房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1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2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3

对“两高”项目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两高”项目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4

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造价企业等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造价企业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

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6

对招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招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市政工程领域,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8

对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交付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交付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9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商品房预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0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1

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房屋租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2

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房地产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63

对房地产开发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进行验收、监督,督促开发企业配套交付,按照规定查处房地产开发相关服务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4

对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5

对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资格审核确认等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规定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6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设计企业等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作

县人防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设计企业等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防办移交的案件进行处罚。


67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作

县人防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人防办:负责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防办移交的案件进行处罚。


68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作

县人防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人防办:负责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防办移交的案件进行处罚。


69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作

县人防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人防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防办移交的案件进行处罚。


70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作

县人防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人防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防办移交的案件进行处罚。


71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监督管理

人防工作

县人防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人防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认定鉴定,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防办移交的案件进行处罚。


72

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

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做好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资源保护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水污染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3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国土资源流失的监督管理。


74

农村公共供水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

水利局: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农村公共供水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局:负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负责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75

南水北调工作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公安局

水利局: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等工作,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南水北调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负责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查处污染南水北调水质的行为;负责对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公安局:负责维护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水源地、重要枢纽设的管理秩序,保护工程和水体安全。


7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审计局

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利水电工程和水库移民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做好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对移民安置区和移民村建设的有关项目支持。
财政局:负责指导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移民直补资金的管理,落实移民管理机构经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移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施工安全、移民建房的质量监督工作。
公安局:负责移民户籍核实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移民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77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利局:负责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8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河道采砂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
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79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验收相关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0

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利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利建设市场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局

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82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水利工程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83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利局:负责统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4

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水利局:负责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监督和管理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运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5

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水利局:负责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对抗旱责任制落实、预案编制、设施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蓄滞洪区安全设施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或者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防汛安全和抗旱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工作,综合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
公安局:在紧急防汛期,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86

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农田水利

县水利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8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执照的管理,并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88

对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违规出版、发行行为的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对印刷企业的禁止印刷内容、特种印刷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取缔、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印刷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管理,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法定职权取缔、处罚。


89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进行审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违规出版国家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


90

娱乐场所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消防管理部门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娱乐场所违规开展娱乐活动行为的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91

旅行社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旅行社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违反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车辆道路运输证监管和年审工作。


92

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导游服务行为等旅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相关监管资料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违规开展旅游服务行为的处罚。


93

艺术考级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艺术考级承办机构经营行为及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相关监管资料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行为的处罚。


94

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对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的营业性演出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95

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审查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融媒体中心、县委宣传部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
县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
县委宣传部:负责从宏观上统筹指导协调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96

电影活动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电影放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有关电影行政许可、电影公映管理制度,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违法行为,令停止违法活动,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97

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通过重点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考古勘探、发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破坏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破坏考古遗址公园行为的处罚。


98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涉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涉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施工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涉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


99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进行查处;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处罚。


100

对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情况,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101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102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103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


104

对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监管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擅自经营未经认定文物行为的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行为的处罚。


105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将相关监管资料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106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107

对国家禁止买卖、国家禁止出境文物进行买卖、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为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进行进行查处;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国家禁止买卖、国家禁止出境文物进行买卖、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为的处罚。


108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企业经营行为的处罚。


109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文物流通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内可能涉及非法文物交易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和场所非法文物交易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典当行、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企业等文物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110

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等行为进行查处;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构成刑事案件的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等行为的处罚。


111

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行为的处罚。


112

对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考古发掘单位日常检查监督;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等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等行为的处罚。


113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日常检查监督,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114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纠正其破坏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程序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破坏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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