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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anling00445758-5/2024-00160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发改局
  • 公开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 发布日期 2024-03-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 兰陵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明确我县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 兰陵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明确我县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 兰陵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明确我县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幼儿园和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县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市委市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临发〔2023〕6号)、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32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县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托育服务,是指幼儿园托班、托育中心等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托育机构是指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和托育服务机构。

二、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以及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等。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或托育机构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收费定价形式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托育阶段

1、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四、收费标准

(一)学前教育相关收费

1、我县各幼儿园所在区域分为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村),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以县城乡规划部门的界定为准。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类幼儿园39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3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7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10元/生.月。中心城区以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类幼儿园33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3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80元/生.月。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费。

2、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对应区域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0%。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所在区域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相同性质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正式评定类别后应按相应类别标准执行。

3、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相应保教费标准的20%执行。

托育相关收费

1、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的托班,托育费标准可在其执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标准,由各托育机构向县卫健部门提出申请,县卫健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托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服务性收费: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2.校车接送服务费,由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收费:1.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托育机构代收代付。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托育机构代收代付。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托育机构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

五、收费方式

1、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其中伙食费每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 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如协议中未涉及的,参照我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退费政策

所有幼儿园、托育机构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及托育机构

1、因寒暑假停园(班)的,应当按停园(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托育费、住宿费、伙食费。

2、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根据幼儿考勤情况,保教费、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3天(含)的,保教费及托育费分别按收费标准的15%、30%退费;累计在园(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时,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托育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托育费需全额退还。

3、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托育费。

4、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按幼儿实际在园(班)天数计收。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托育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确定退费办法。

七、加强收费管理

(一)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收费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我县将根据公布情况参照执行。幼儿园、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任何幼儿园、托育机构不得自立名目收取材料费、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托育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三)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四)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在执行新标准学年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即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入学的幼儿,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7日。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上级调整相关政策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兰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兰陵县财政局

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 

兰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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