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0年兰陵县政府性基金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公布的《目录》为目前我县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共六项。凡未列入《目录》而以政府性基金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目录》中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截止2020年9月20日,对《目录》中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如国家基金政策发生变化,包括取消、停征、免征以及标准调整等,按规定执行。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及规定标准征收。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2020年兰陵县政府性基金目录
兰陵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0日
附件【政府性基金(10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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