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哪些?

答: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二、《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兰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免征范围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项目,由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用途有哪些?

答: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 城市公园、滨河景区、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支出;上述项目维修、改造等支出。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

五、《兰陵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时间?

答:2024年6月18日--202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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