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二、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保障机制、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三、村民从宅基地制度改革能得到什么收益?

答:1.建房用地得到保障;2.耕地得到保护;3.村容村貌得到改善;4.分享土地增值收益;5.房屋可以抵押贷款。

四、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答: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五、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含义是什么?

答: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为农民谋福增收!

七、村民建房需要遵循哪些原则,选址有什么条件?

答: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户型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选址建房,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吗?已经购买了的能否登记发证?

答:不可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答: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十、宅基地为什么要实行有偿使用?

答: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等问题,实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促使宅基地有序退出。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答: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盘活利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是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是采取整理、复垦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十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有哪些?

答:《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提出,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盘活利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

二是返乡人员。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是社会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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