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供水价格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兰陵经济开发区、农高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业供水实际和运行成本状况,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我县农业供水价格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按照不同供水方式和农作物类型实行分类水价政策:
(一)自流灌区供水价格。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供水基本价格为0.089元/立方米,蔬菜、瓜果等一般经济作物供水基本价格为0.155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供水基本价格为0.162元/立方米。
(二)提灌和井灌区供水价格。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供水基本价格为0.177元/立方米,蔬菜、瓜果等一般经济作物供水基本价格为0.261元/立方米,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供水基本价格为0.274元/立方米。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协商水价,可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用水季节,在基本水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实行协商水价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农业供水用户用水量在相应用水定额以内的,执行基本水价;超出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部分,执行基本水价的1.5倍;超出用水定额20%至50%(含)的部分,执行基本水价的2倍;超出用水定额50%以上的部分,执行基本水价的3倍。不同灌区各类作物具体用水定额由县农业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公布。
以上价格为农业供水终端计量水价,各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价格公示公开,严格按照规定价格计收水费,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和有关部门监管。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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