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陵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 索引号 lanlingxfb/2022-0002822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兰陵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兰陵政办字〔2022〕36号
  • 成文日期 2022-11-15
  • 发布日期 2022-11-15
  • 生效日期
  • 效力状态 有效中
  • 名 称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2〕36号

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陵政办字〔202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陵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兰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陵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县乡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属地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是应对我县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9.1。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兰陵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机构(详见附件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县请求支援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区)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民兵、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专家组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林场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按照指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县范围内森林火灾,扑火力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在县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

我县跨区域扑救森林火灾增援专业防扑火队伍,原则上以县消防大队森林消防中队为主,必要时派应急管理局森林消防队进行跨区增援。跨县(区)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调出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由调入县(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程序执行。跨县区调动民兵和武警部队时,按照临沂军分区和武警临沂支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1.2预警发布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兰陵首发、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乡镇(街道)和社会公众发布。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本属地内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信息报告

县、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在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县(区)交界地区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在抱犊崮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到市森林防灭火办公室。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县、乡镇(街道)、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自然资源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进行早期处置;根据火灾初判由县、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县、乡镇(街道)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县级预案应急响应。

6.2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应急管理局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中队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社会公益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

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宣传部统一对舆情归口管理,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及融媒体、兰陵首发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制造混乱恶意信息的,要严厉打击。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继续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自然资源负责),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协调全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县应急指挥中心。

(5)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区)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周边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

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区)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武警、民兵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7)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城镇、居民区、重要国防设施等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5)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灾情评估、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县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委、县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调有关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级调派专业力量支援扑火(如大飞机),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县级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10)超出县级应对能力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7综合保障

7.1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调用飞机程序详见附件2。

7.3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与必要的物资增援。

县、乡镇(街道)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县、乡镇(街道)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情较小的,乡镇(街道)属地派出所可根据县“禁火令”,依法从严从速查处。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培训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县乡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武警部队、民兵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组织进行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乡镇(街道)、文峰山管委会、旅游景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兰陵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兰陵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2.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附件1

兰陵县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 各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和成员组成。

设立值班调度组、火场指挥组、火场专家组、火场观察调度组、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

总指挥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根据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职责: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值班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组长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建立与火场指挥组的沟通联络;落实市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挥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向上级申请直升机参与灭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

(2)火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与值班调度组建立起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传递畅通;根据扑火需要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

(3)火场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要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通讯设备、摄像设备、图传设备、标绘等设备,及时勾绘火场态势图。根据火场可燃物状况,以及风力、风向、火势和重点保护目标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火灾扑救方案。气象、通讯部门应及时为专家组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

(4)火场观察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吸收武警、公安、消防救援部门专业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机动中继设备和通讯保障车辆,组建覆盖火场的有无线通讯网络;通过卫星电话、移动音视频传输网络,建立起点对点、点对面的无线集群短波通讯系统。观察调度组要派出3个以上火场观察哨,携带3部以上移动图传设备,把火场蔓延区域及有关图像及时传回前线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中心。观察哨要通过有无线对讲设备、图像接收设备等必要手段,连续观察调度火场,每间隔1个小时准确报告一次火场状况和蔓延态势,为总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5)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值班调度组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告县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局、医疗保障局、气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支持保障组,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同时,完成前线指挥部指派的其它任务。


附件2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县应急局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局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调派直升飞机灭火的请示;市应急局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应急厅值班室,同时电话告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的请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