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在从事监测活动中能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作为临沂市兰陵县环境监控中心的主管部门,特授权张明星为临沂市兰陵县环境监控中心法人,授予相应的权力,配备所需资源,履行管理职责,在管理过程中不受任何来自行政、财政及其他方面的不正当压力及干预,行使最高管理者的职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独立完成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检测报告。
特此声明。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
法人代表:杨琳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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