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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lxshiyanzx/2022-0000046
  • 发布机构 兰陵县实验中学
  • 公开目录 安全制度
  • 发布日期 2024-05-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实验中学关于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兰陵县实验中学关于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也会给本人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学校将依法予以治理,现规定如下:

一、凡年满16周岁(依身份证为准)的学生,在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上、放学,学校将免费为学生提供车辆停放区。

二、凡年龄不满16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准驾驶电动自行车,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并告知家长,对于屡禁不止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教育惩戒规则》施以停课一周的惩戒,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三、本规定自2021年3月1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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