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程序,根据教学常规的有规定,特制定如下考试管理制度:
一、考试组织
1.学校每学期末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一次考试。教务处负责安排考场、编排考号,安排监考和阅卷等考务工作。
2.教务处负责试卷的印制、保管、分发工作;组织年级和学科教师做好监考、阅卷、成绩统计等工作。
二、命题
1.听障学生采用临沂市特殊教育中心考试试题,智力障碍学生由各任课教师依据本班学生基本情况自主命题。
2.试卷命制要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体现课改精神;要有利于指导教学,有利于指导学习方法,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试卷命制必认真、细致、严谨。试题要符合考试科目的进度,题目设置合理科学,难度适当,容量适中;不得出现知识性、科学性错误。
三、监考
1.监考老师于考前30分钟到考务室集合,领取试卷,准时发卷和开考,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2.监考老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严禁看报刊杂志、改作业、写东西、讲小话、打瞌睡。
四、阅卷
1.学校组织的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阅卷。
2.试卷批阅要有规范的批阅符号,得分、减分须使学生明白。要用红色笔批阅试卷。
3.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任务,不得拖延时间,不准在监考期间改卷。
五、学生规范
1.学生考试要遵守考场纪律,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要按考号入座,不得随意串座。要尊重监考教师,服从指挥,严禁不文明现象的发生。
2.学生要按时参加考试,不迟到。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3.考试完毕,考生须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楼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活动、喧哗。
4.考试过程中,学生应树立“诚信光荣,作假可耻”的思想,严肃考纪,诚信考试;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六、责任追究
26.教师在监考、阅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7.学生在考试过程出现的问题,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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