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外来人员出入校园登记制度》。
一、警卫人员应热情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学生家长来校检查或联系工作。
二、警卫人员对上述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必须予以查询、登记,并与学校被访人员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三、警卫人员对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的车辆,应指定停入学校停车区域(校门口东边),外来卡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除学校购物车辆外)。
四、对外来推销各类商品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五、警卫人员对学生家长来访后,如带学生离校,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单据,否则应要求家长在来访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六、警卫人员必须防止学校财产流出学校,外来借物或废旧物品出售,须凭总务处签发的清单和出门证,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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