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小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严格的手续,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四)记过
(五)留校察看(家长陪读) (六)劝其转学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品德素质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两周甚至一个月的督促反省时间劝其转学,严重违纪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半学期后,记过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消。
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分管年级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刀具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对经常无故迟到、旷课等违反学习制度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累计课时达到:
1、10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11-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21-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1-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41-5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家长陪读)处分。
6、51课时以上者,给予劝其转学。
(二)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以最后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三)上课和自习期间看与课堂无关的其它读物,带随声听、手机等电子产品,一经发现一律由班主任代管至学期结束,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常不交或拖交作业,干扰他人学习,破坏课堂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考试作弊者,除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与同学之间不团结,戏弄辱骂、侮辱、威吓同学,蓄意制造谣言诽谤同学,开不正当玩笑,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或纠缠异性同学,且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和校园等公共场所打闹喧哗,观看演出和比赛起哄滋扰,影响上课、自习、集会、演出等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期间,进入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如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或其它杂物者,义务进行卫生值日或值周,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经济赔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者
(一) 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挑起事端。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家长陪读)、劝其转学等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四)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还要负担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劝其转学。
第十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者 ,司法机关介入的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4、 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遂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6、 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劝其转学。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十分恶劣者,予以回家反省或家长陪读,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对因酗酒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家长陪读)、劝其转学等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二)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违规上网者。
(三)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如课间操、升国旗以及公益劳动者.
(四)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者;如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五)学生在校期间无故离开校园,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
(六) 不穿校服、出入校门不下车、留长发、带零时、带饮料(纯净水除外),屡教不改者。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各种处分由犯错误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由班主任、分管年级的领导经手处理,提出处分等级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
(二)政教处审核后,书面报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学生的处分。
(三)政教处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在公布之前,政教处要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生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分决定分别送政教处、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并按规定装入学生档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分的撤消
接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从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三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集体研究后,报政教处审核、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方准予以撤消处分。若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执行撤消程序。
本文件与上级文件、政策相冲突时,按照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