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和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学校成立资助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个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年级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各班级班主任、老师为成员的年级认定工作组。
(三)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为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
对城乡低保户、建卡贫困户、孤儿、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对非寄宿四类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六条 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1.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期(含建卡贫困户)。
2.小学非寄宿贫困户子女生活补助250元/生.期,初中非寄宿贫困户子女生活补助312.5元/生.期。
第四章 认定原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二)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章 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15%以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六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自开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必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要求在收到学生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定后,将名单在班级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无异议后,将确认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最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审批通过后,学校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兰陵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A4纸质和电子版)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认定结果的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后,将作为政府、企业、个人等各类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兰陵县思源实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兰陵县思源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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