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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llxdierzx/2022-0000105
  • 发布机构 兰陵县第二中学
  •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 发布日期 2024-05-15
  • 文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名称 兰陵县第二中学采购管理办法
兰陵县第二中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秉承勤俭办学理念,推进厉行节约,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兰陵县中小学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购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县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集中采购县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因工作临时性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小组的设置。学校设立采购小组,作为学校采购业务的管理机构,由校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和相关处室、年级的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总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运行。

第四条采购小组的职责分工。采购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制度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二)根据学校规定,审定、调整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学校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研究处理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验收小组的设置。学校设立验收小组,作为学校采购验收的管理机构,由校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工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运行。

第六条验收小组的职责分工。验收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二)实施验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意见签字后报告学校。

第二章 采购申请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期末,各处室、年级在充分考虑本学期采购、更新和维护基础上,组织编写新学期采购、更新和维护计划,认真编制处室、年级分月度采购预算,于放假前一周内提交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汇总各处室、年级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及时与各处室、年级沟通协调。

第八条 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求,加强采购预算的预见性和约束性,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的操作性和简捷化,减少采购实施的临时性和零散化,采购小组本着“通用统购”与“专项专购”的原则,统筹协调编制新学期采购预算草案,于新学期开学前10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经讨论后批复采购预算。新学期开学前5日,采购小组把校长办公会批复的采购预算下达各处室、年级,采购小组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和时间落实具体采购需要,制定日常办公用品、通用办公和教学设备集中批量采购与专项专购具体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条各处室、年级发生无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必需采购情形时,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处室、年级主任、分管校长和校长签批后交采购小组安排采购,各处室、年级不得自行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需要到校产室签字。

第十条 对未纳入采购计划和无审批的采购申请单的采购事项,采购小组不得实施采购,财务室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购置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和实施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及采购服务项目,凡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小组均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必要时可以邀请教师代表、教育和体育局业务人员和外聘技术专家加入,做到既能有效地节约经费,又能更好地满足办学需要。

第十二条对于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律,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小组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规格、质量、性能、数量、单价、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由学校自行采购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5,000元的事项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采购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采购小组成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运行,认真考察市场,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或服务商询价,采购小组成员在回复的询价单上签字,询价单整理存入采购档案,对采购的质量和价格负责,接受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于采购金额大于3万元的,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或服务商报价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

第十五条对属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内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少于5,000元的事项,采用简易程序采购,采购小组可以指定两人采购,至少由两人在支出原始发票上签字、注明事由。

第十六条各处室、年级、采购小组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对日常随用随买挂账年终结算的办公用品、五金电料等不得零星赊购集中结算,采用按月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对采购金额低于30,000元的款项,按照兰陵财〔2015〕29号文件要求,由采购小组直接用公务卡据实支付结算;对采购金额高于30,000元的款项,由财务室按要求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结算。

第四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十八条采购小组采购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原则上办理入校产室,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和卡片手续。对大宗物品和不适用办理入库的,由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和分类管理员到场查验办理入库手续。

采购小组采购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原则上办理入后勤仓库,对大宗物品和不适用办理入库的,由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验办理入库手续。采购小组成员不得代替仓库保管人员开具入库单,不得“只入单据不入物品”,仓库管理员不得事后补开入库单,财务室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采购小组办理入库手续后及时通知相关处室、年级,到校产室或后勤仓库办理物品领取手续。对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相关处室、年级持签批的物品领用单到校产室办领取物品。校产室应仔细核对固定资产管理账簿,收回更新或更换前使用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后,方可办理物品出库手续,校产室及时将更新或更换前的物品整理后入学校后勤仓库。不交回更新或更换前使用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校产室不得办理出库领用手续。

对于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相关处室持处室主任签字的物品领用单到仓库领取,发放时仓库保管人员仔细核对采购预算中确定的处室、年级数量。对于单笔或单次领用物品金额大于3,000元的,物品领用单由处室主任、分管校长和协管财务校长共同签字。

第二十条仓库保管人员依据入库单、出库单认真登记物品出入台账,每月结账一次,每月盘库一次,确保台账准确完整,账物相符。新学期开学时,将上学期收发存台账在学校公示栏公示。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宗货物和大型服务项目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和使用或管理的处室共同参加,处室验收员不少于两人,按照中标标书和合同协议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书(货物类)》或《验收书(服务类)》,验收员签字后据以作为报销凭证之一。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固定资产总管理员共同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大宗货物和大型服务项目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改正后再次组织验收。二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小组就不合格的组织再次采购,再次采购价款和产生的采购费用在合同协议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由采购小组、中标施工方和投资评审方或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参加验收,由投资评审方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小型维修和服务项目,由使用或管理的处室、年级和采购小组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处室、年级验收员不少于一人,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书(工程类)》,验收员签字后据以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质量保证金的采购活动,质保期满后由使用或管理处室、年级应出具《使用状况验收报告》,在报告中反馈采购货物的质量状况,中标单位开具收款凭证,附上确认质量合格的《使用状况验收报告》到财务室办理质量保证金结算。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项采购业务发生后,采购小组及时取得报销凭证,持签批的符合规定的报销单据、入库单或验收表、采购申请单、合同协议、竣工结算报告等原始凭证,到财务室办理报销结算手续,采用公务卡支付的采购款项由财务室通过财政支付平台将款项划转至公务卡。

第二十六条当月发生的采购事项,原则上当月办理好报销结算,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财务室不再办理报销手续,由采购小组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报销单据及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财务人员应根据合规结算凭单及时办理结算,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耐心做好财经法规和政策解释。

第二十八条 师生集体活动人数众多,涉及处室多。对于采购预算支出金额大于3,000元,由主办集体活动的业务处室或年级于活动开展前5日提出举办集体活动申请,经分管校长和校长批准后,编制集体活动支出预算,详细列明集体活动的人数、采购的物品或服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后连同活动通知或倡议书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师生集体活动物品采购按照学校本办法管理流程规定办理,不得超预算支出自行采购,不得无政府采购手续自行采购、不得无入库手续自行使用。超预算支出、无政府采购手续、无入库手续自行采购、自行使用的采购支出,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统一研究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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