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临沂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具体岗位和个人;在学校从事工程施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执行,并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六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办公室为归口管制部门,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为防火管理人,各部门主任为部门防火负责人,总务工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组建以学校青年男教师为主体的志愿消防队。
学校防火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细化、分解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体系;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六)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建立志愿消防队,并经常组织开展业务训练;
(九)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七条 确定一名学校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
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并经常组织开展业务训练;
(七)组织开展对师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
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部署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建立消防档案,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总结和有关文件资料等都要纳入档案管理;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部门防火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带头并督促本部门人员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每天安排一名安全检查值班员,负责对本部门安全
责任区域的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登记;
(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抓好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四)本部门组织的防火检查,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五)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在采取防范措施的同时,立即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对本部门安全责任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指挥员,要经常组织队员进行消防演练;
(八)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将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区域划分到每个班组、岗位,根据各班组、岗位实际,制定具体职责规定,细化、分解消防安全责任;
(九)公安消防机构、公司消防安保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九条 各级部防火工作职责:
(一)级部主任带头并督促本级部教师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经常组织本级部教师学习消防知识,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常识,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的防火、火灾特点,做到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会自救逃生;
(三)对各级部工作区域和班级教室,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应当安排本级部教师(晚自习值班教师)或者级部主任亲自进行防火(用电)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四)爱护消防设施、器材,熟悉其性能、用途和安装或存放位置,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保障所处楼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公安消防机构、公司消防安保部或本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级部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条 员工防火工作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要求;
(二)熟悉并掌握本岗位所处工作环境、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常识等;
(三)严格纪律,严格各类教学设备用电、操作程序,不得违规用电、用火、用气。
(四)食堂、公寓、微机室员工当班期间要认真巡回检查,随时掌握作业动态,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异常现象和事故苗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不准乱扔烟头和其它火种,不准在火源、电器附近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六)不准擅自拉扯电线,不准擅自增添用电设施和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下班后或者室内无人时,以及发现漏电、短路、产生电火花等不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七)不准把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公共场所和教学场所,不准擅自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八)发现燃料用油、燃料用气泄漏时,应采用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及其它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置,切勿动用电源开关(易产生电火花)和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爆炸性火灾事故;
(九)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各种指令,不得冒险蛮干;
(十)主动向上级提出消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十一)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加自我防范意识,做到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会自救逃生;
(十二)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本工作辖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当火灾发生时,要采取果断措施,使用就近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 重点岗位、重点工种工作职责: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总务职员职责:
1.确保消防供水系统、消防栓等设备完备;
2.保证消防水枪和水带、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和指示灯等消防设施完备:
3.定期保养、维修学校的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消防队伍设置
第一梯队:
由起火部位附近的当班教职员工组成,能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教学楼:由各楼层在岗教师组成。
办公楼:由各楼层在岗教师组成。
微机室:由任课教师及管理员组成。
宿舍:由值班教师及当班宿舍管理人员组成。
餐厅:由当班工作人员组成。
要求能在30秒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现场灭火器等设施器材有秩序地灭火,对实验室火灾要分清着火物质种类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梯队:
由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当班教职员工组成。
每个梯队都分: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
教学楼各楼层男教师及班主任组成灭火组,级部主任及一名教师组成通讯联络组,各副班主任及其他教师组成疏散引导组。
办公楼各楼层在岗教师组成灭火组,各楼层处室领导是当然的通讯联络人,并组织教师引导疏散在楼上的学生。
微机室及教室任课教师和管理员在组成第一梯队灭火的同时,要进行合理分工,及时联系学校安全办公室或中层领导,并有序组织引导疏散学生。
宿舍内由值班教师和当班宿舍管理人员组成灭火队,值班领导是当然的灭火组织人和通讯联络人,并负责组织引导疏散楼内学生。
餐厅当班工作人员组成灭火队,餐厅负责人是当然的通讯联络人,在学生就餐时发生火灾的,所有在餐厅就餐教师组成引导疏散队,负责学生的引导疏散,值班领导负有组织学生疏散、通讯联络责任。
志愿消防队职责:
(1)发生紧急事件时,按照学校消防负责人╱学校消防管理人的指令,通知公安局、消防大队或有关单位,并对事件进行处理;
(2)承担和组织教师对初起火灾进行灭火;
(3)做好各类案件或事故现场的保护;
(4)组织师生的疏散和撤走资料及档案、贵重物
品;
(5)根据事故情况,需要疏散时、组织膳食安排;
(6)配合医护人员组织急救;
(7)遇自然灾害时,如台风、火灾、地震等,组织人员
负责对建筑物的保护;
(8)教育师生懂得防火和安全措施的知识;
(9)训练教师救火、急救和其它紧急事件的处理方
法;
(10)在学校内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和安全检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实验员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所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教师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器、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结合本校实际和特点,选择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通过多种形式,采用灵活的方式方法,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师生的消防安全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师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第四条 教学楼、宿舍、餐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安全标志牌、张贴图画等向师生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五条 通过印发“火灾案例资料”、“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月,举办消防知识竞赛等活动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六条 有关人员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 实行学校、处室、教师三级消防安全教育。
第八条 学校要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管理人员;
(三)电工、水工应当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我校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学校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第五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实验操作、施工程序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实验操作、施工程序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岗位防火检查内容:
(1)用火、用电、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有无遗留火种。
食堂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
(2)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5)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八条 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岗位防火检查记录、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管理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
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教学活动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全体教师都有保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对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向上级和消防控制室举报。
二、总务处的有关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检查测试,协助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
三、各处室、各级部、各班级应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使用知识,并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师生的应知应会能力。
四、各处室、级部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员,具体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发现故障应立即总务处报告。
五、在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处于正常状态的同时,还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教学活动、集会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将室内消火栓中的水枪、水龙带挪作他用。
5.将室外消火栓埋压、圈占。
6.占用防火间距。
7.将消防电话、灭火器材移位,挪作他用。
8.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和其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运行的行为。
六、单位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出具月报告书。
七、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食堂操作间防火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规定;
2.各种燃气炉灶点火时,要使用点火棒,不得使用火柴,打火机或者纸张直接点火;
3.在炼油、炸制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管,锅内不要放油过多,油的温度不能过高,严防因油溢出和油温过高自燃引起火灾;
4.使用燃气时,随时检查燃气阀门或管道有无漏气现象,发现问题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同时,立即通知工程部门进行维修;
5.经常检查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防止水进入电器,以免造成漏电、短路、打火等;
6.及时清理烟罩、烟囱和灶台面及其他灶具,避免因油垢堆积过多而引起火灾;
7.使用罐装液化气时,气罐与灶具要保持1.5米以外,不准在气罐的周围堆放可燃物,严禁对气罐直接加热,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气罐;
8.下班时,对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人走炉灶熄灭,并关闭电、气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工作人员要熟悉报警程序和各种消防设施,学会使用灭火器材,遇有火灾设法扑救。
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学校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3)动火前,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安全管理办公室检查批准和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并清除作业点15米以内的易燃物,现场必须有监护人,且准备足够的水和灭火器材等。
2.动火前必须做到“五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3.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
(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4.安全管理办公室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八、电脑、微机室防火制度
1.禁止使用易燃液体擦拭机器,可采用不燃洗涤剂擦拭,用过的棉丝、布头等不能随地乱扔,应单独专存并及时处理;
2.卡片、程序和文件等必须存放在防火柜内,废纸应存放在金属制的废纸箱内,并应每天进行处理;
3.值班人员要经常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处理。严重时,应停机检查,排除隐患后再开机运行;
4.机房的电器线路和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进行绝缘和接地电阻的摇测;
5.机房内应配备灭火器材,距设备不宜超过20米。
6.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机房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遇有火情要及时报警,并设法扑救火灾。
九、学生宿舍防火制度
1.严禁私自拉设电线、增添用电设施和电器;
2.室内严禁使用各类电加热器;
3.宿舍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4.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宿舍内;
5.离开房间时应当关闭电源和门窗;
6.保持室内、走廊清洁,及时清理易燃垃圾;
7.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宿舍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9.宿舍管理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岗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防火规定,并抓好落实。
十、仓库防火制度
1.仓库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留出必要的通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储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2.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并经常保持清洁;
3.库内不宜安装电气设备,如确实需要,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动力设计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
4.库内不准拉设临时电线,不准设置电气设备;
5.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布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cm以上;
6.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而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8.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库内应配足备齐相应消防器材,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十一、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教室、宿舍、仓库、微机室、图书室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
三、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四、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五、易燃易爆房间,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六、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七、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配电室防火制度
第一条 配电室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落实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职守,不准非电工人员进入配电重地。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电工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 线路、设备的敷设和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设计技术规范》,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
第三条 配电室必须制定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注意事项等规定,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认真处理和做好记录;
第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所管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禁止将任何食品带入室内;
第六条 采用切实可靠的办法,防止雨水及小动物侵入室内。尤其是雨季要经常检查,防止雨水灌入电缆沟内;
第七条 经常保持室内和设备周围环境清洁,并保持所有通道无堵塞,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对电器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第八条 室内必须配置应急事故照明灯;
第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自动消防系统的性能,并掌握操作方法和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十条 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遇火灾,要立即报警,并想法扑救初期火灾。
(二)电气焊防火制度
第一条 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焊割前,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消防及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和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并清除作业点15米以内的易燃物,现场必须有监护人,且准备足够的水和灭火器材等。
第三条 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第四条 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焊割。
第五条 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第六条 乙炔发生器的回火装置及胶皮管路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水蒸气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或者用金属物敲打撞击。
第七条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第八条 乙炔发生器、乙炔瓶、氧气瓶不准进入建筑工程内,在高空焊割时,也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面,要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
第九条 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焊割工具。电焊导线不得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得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导管放在一起,这些软管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第十条 乙炔瓶应直立使用,不得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搬运时,应防止强烈的震动和避免撞击。
第十一条 乙炔瓶不得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不得放在太阳光下曝晒,不得与氧气瓶放在一起,应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第十二条 应在乙炔瓶上安装阻火器,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第十三条 氧气瓶应直立使用,轻装轻放,防止震动、倾斜和撞击;防止受阻。
第十四条 氧气瓶严禁与油脂接触,操作人员不得戴沾有油脂的手套去开、关瓶阀。
第十五条 焊割点火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三)电工防火制度
第一条 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领取电工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 电工必须熟悉《电工安装维修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三条 新增设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线头连接要牢固,材料绝缘性能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第五条 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以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六条 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时,如大的宴会、文艺演出、新闻单位使用的自备电源或学校提供临时电源等都必须有电工在现场值班,确保用电安全。
十二、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使用化学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
1.学校凡在新、改、扩建工程中需用的化学危险品(外包装上都有明显标志)都必须控制采购总量,原则上当天用多少购多少。
2.对当天未使用完的上述物品(包括氧气瓶等危险品器材),都必须存放到专用的场地,不得留存在施工和无关场所。
二、化学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存放场地的安全要求。
1、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场地的安全要求
①存放施工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立在偏离主楼群、人员往来较少、并相对独立的地方。
②存放地必须用阻燃、轻质的建筑材料建造,并要具备干燥、阴凉、通风、防晒、防潮、防高温等条件。
③存放地的照明必须是防爆型的灯具,并备有消防灭火器材。
④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要分类、区别性质,科学合理储存。
⑤存放地内严格执行“四禁”“二不准”即:存放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取暖、严禁住宿和办公、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以及化学危险物品“不准超量存放、不准混杂存放”。
⑥每次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每天下班时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日用危险物品存放的安全要求
①存放日用危险物品的场地必须隔离主楼群;隔离施工危险物品存放地,并与其他日用物料存放地保持一定的距离。
②存放场地必须具备阴凉、通风、抗高温的条件。
③存放场地的照明必须为防爆灯(或白炽灯),电器开关必须安装在场外,并配置备用灭火器材。
④存放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⑤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3、化学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①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②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制度即:发放的时间、货名、数量以及经手人发放签收等。
③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④账物上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保安部报告,并必须查明原因。
⑤需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安部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⑥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操作。
3、日用危险物品的管理
①保管人员要定期盘核日用危险物品的库存量,并及时与物品采购员取得沟通,共同掌握和控制好存放的数量。
②需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遵循防火规范和要求。
③对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遵循防火规范和要求。
十三、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消防队员由管理人员及青年男教师组成,统一由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实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在编员工全部纳入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三条 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四条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设立总指挥部,学校安全办公室主任任总指挥,总务主任和政教主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的素质要求:热爱消防工作,身体素质好,精通消防业务,并做到“四会”,即:会宣传消防知识和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具扑救初起火灾,会发现、消除一般火灾隐患,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第七条 志愿消防队的任务:
1.志愿消防队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3.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止违章行为。
4.进行灭火培训,掌握灭火技能。每个义务消防队员要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生产过程中火灾的危害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5.加强和担负学校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和重要设施的消防执勤任务。
6.管理和维护好消防器材、设备。
7.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投入扑救工作。
8.保护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消防安全的通知精神,防止学校师生在火灾突发时因疏散不力而导致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制定学校火灾突发时师生应急疏散预案如下:
一、指挥部:
总指挥:王亚光
副总指挥:高传宝 苗立才 徐会斌
成 员:各处室主任及义务消防队成员
主要职责:
1.掌握火场情况,做出正确判断
(1)起火部位,燃烧物品性质;
(2)火灾态势、蔓延方向、速度;
(3)火场内是否有电源和被困人员等情况;
(4)现场补救力量和指导人员行动情况,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情况。
2.下达指挥命令
(1)灭火指挥组、安全疏散指挥组,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实施灭火、疏散任务。
(2)疏散火场被困人员。根据火势发展和灭火疏散需要,随时调集各种力量,参加灭火战斗。
3.调动和调整内部力量和物质保障,保证火场灭火需要。
4.掌握火势发展,根据火势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5.向消防部门、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火场情况或请求支援。
6.平时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应变能力。
二、消防队伍设置
第一梯队:
由起火部位附近的当班教职员工组成,能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教学楼:由各楼层在岗教师组成。
办公楼:由各楼层在岗教师组成。
实验楼:由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组成。
微机室:由任课教师及管理员组成。
艺体教室:由任课教师组成。
公寓:由值班教师及当班宿舍管理人员组成。
餐厅:由当班工作人员组成。
要求能在30秒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现场灭火器等设施器材有秩序地灭火,对实验室火灾要分清着火物质种类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梯队:
由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当班教职员工组成。
每个梯队都分: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
教学楼各楼层男教师及班主任组成灭火组,级部主任及一名教师组成通讯联络组,各副班主任及其他教师组成疏散引导组。
办公楼各楼层在岗教师组成灭火组,各楼层处室领导是当然的通讯联络人,并组织教师引导疏散在楼上的学生。
实验楼、微机室及艺体教室任课教师和管理员在组成第一梯队灭火的同时,要进行合理分工,及时联系学校安全办公室或中层领导,并有序组织引导疏散学生。
公寓内由值班教师和当班宿舍管理人员组成灭火队,值班领导是当然的灭火组织人和通讯联络人,并负责组织引导疏散楼内学生。
餐厅当班工作人员组成灭火队,餐厅负责人是当然的通讯联络人,在学生就餐时发生火灾的,所有在餐厅就餐教师组成引导疏散队,负责学生的引导疏散,值班领导负有组织学生疏散、通讯联络责任。
2.队 长:张晖 副队长:宋治国
第一组组长:刘亦民 成员:张体武 赵其元
第二组组长:许政法 成员:肖凤明李 彬
第三组组长:伏传红 成员:李会强倪维云
志愿消防队主要任务:
1.火灾确认后立即进行扑救;
2.当灭火指挥组到达现场后,协助扑救火灾;
3.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协助消防队进行扑救。
(一)灭火指挥组
组长:张晖
组员:志愿消防队
主要任务:
1.发现火场及时报警,在火灾现场指挥义务消防队人员灭火。
2.根据火情,及时、果断、正确提出具体灭火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请示调动设备保障组,及时排除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4.组织突击力量处理火场出现的妨碍灭火、抢险、疏散等问题;
5.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向其汇报情况并积极配合作战。
(二)疏散指挥组
组长:宋治国
组员:全体班主任
主要任务:
1.根据总指挥命令,按照疏散预案,有序疏导,组织被困人员尽快撤离火灾现场。当时现场的教职工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引导学生疏散。
2.组织疏散执勤人员进入指定位置,引导被困人员并指示疏散路线和方向。
3.负责安全疏散的全体人员,要尽职尽责,在疏散过程中对被困人员及时提示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便顺利撤离现场。
4.调动机动人员,及时解决疏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和紧急现场。
5.组织人员对爆炸危险物品、贵重物资和影响灭火战斗的物资进行疏散。
6.平时要对每个成员及学生进行培训,明确各自岗位和任务。
7.疏散过程中,师生应保持高度的冷静,有条件的用湿手帕、手巾捂住口鼻,防止烟尘吸入。
8.若火势较大,无法疏散,可就地进行自我防护,等待并配合救援。
(三)医疗救护组
组 员:赵胜海高玉文
1.满足急救医疗救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2.对火场中的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根据指挥部的命令或伤病程度随时向120急救中心求救。
3.需要入院进行治疗的危机伤病员要及时送往医院。
(四)通讯联络组
组 员:郝泽清
主要任务:
1.按工作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具体情况,向全校发通知,联络相应救援单位。
2.及时派出人员迎接前来救援的单位及车辆。
三、初期灭火处理及联络程序:
1.火警(火灾)现场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知本楼层(区域)内其他当班教职员工,迅速组成第一梯队,分别进行初起火灾的扑灭、通讯和引导疏散学生工作。第一梯队灭火队应立即利用本楼层配置的灭火器或就近水源进行灭火。
2.第一梯队联络组人员应立即通知学校安全办公室领导或相应中层领导。安办接警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或广播、警报等有效方式,发出火警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现场,切断火灾现场电源,启动消防设施,并拨打“119”电话报警,组织引导学生疏散。
3.可能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全部撤离,由“119”专业消防队开展灭火工作。
二、疏散引导及处理程序
1.火灾现场教师人数较少情况下,首先指定一名员工负责指挥附近同学向各个疏散通道进行人员安全撤离,维护紧急撤离秩序;
2.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一切手段保证所有疏散通道畅通;
三、安全救护及处置程序
1.专业医护人员未到达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出事地点附近同学及已安全撤离的同学都有义务参与安全救护;
2.可能情况下,现场指定一名员工指挥安全救护工作,员工不够的情况下,由经过严格培训的义务消防员及值班室附近的同学担任安全救护组组长;
3.在专业医护人员到达后,由专业医护人员指挥并参与救护工作,与其他同志协助。
4.做好受灾学生的劝慰、安抚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
五、现场清理及现场保护
1.火警(火灾)扑灭后,要认真检查现场,严防复燃情况发生,同时要保护好现场,知情者要如实提供火警(火灾)事故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警(火灾)事故原因,核定火警(火灾)事故损失,查明火警(火灾)事故责任;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销毁火警(火灾)事故现场。
六、现场指挥顺序
紧急情况下,沉着、冷静、正确的指挥是进行灭火及应急疏散工作的关键,现场统一指挥的顺序是(后者大于前者):1.本楼层级部主任;2.值班中层干部;3.学校领导;4.公安消防机构专业人员。
十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防火分区责任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条 各防火分区责任部门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逃生器具等消防设备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各部室安全员和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各部室防火巡查不到位或未填写记录上报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四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消防安保部填写《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责令有关部门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期限、责任人及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责任人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报消防安保部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 对学校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向上级领导写出专题报告,予以解决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六、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建立总的消防档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统一保管备查,各部门也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设施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三条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第四条 消防档案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要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十一)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档案
(十二)设施设备检测档案
(十三)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第五条 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时,应当将消防档案管理情况列入其中。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体教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实施奖惩,使责、权、力相统一。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年一次或二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处室、级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部门的奖励条件:
1.部门领导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3.师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率100%以上,重点工种、重点岗位员工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率达到100%;
4.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无发生火灾事故;
5.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6.消防档案资料齐全;
7.上级对本部门的安全考评达到80分(不含)以上;
8.在其他消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对个人的奖励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消防业务,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3.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了优秀成绩;
4.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
5.制止违反消防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6.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7.在扑救火灾、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8.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9.在其他消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照《安全管理工作处罚办法》的规定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处以警告、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的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使用明火;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7.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埋压、圈占、损毁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9.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10.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挪动现场物迹或者干预、阻挠火灾调查处理工作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1.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2.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3.有火灾隐患,经消防安保部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4.有火灾隐患,经安办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5.明知道火灾隐患或者其他人员通知应改正而未改正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
3.未取得消防许可证书,从事涉及防火规范的装饰、装修的;
4.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消防产品的;
5.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陵县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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