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校舍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一、学校要组织有关领导组成检查组,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各组织一次对校园内安全隐患重点排查。由总务处会同各处室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其余各室要做到每日必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室负责人及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学校对校舍安全的管理,密切关注校舍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发现校内有危房,要及时写出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实施维修或拆除。
二、学校总务处是管理学校建筑物(校舍、构筑物)安全的单位。学校的建筑物,包括所有房屋、围墙、道路和与这些建筑物相配套(避雷、消防管道)等设施,都属于学校资源共享的一部分,由总务处和使用人(部门)共同管理,使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总务室负责维修和定期安全检查。总务处每学期必须对所管辖的建筑物进两次大的检查,每年雨季前有针对性的检查,且检查结果必须归档待查。如有危及安全的需及时报告学校,并在24小时内报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总务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若出现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第一发现人(使用者)要及时告知学校,学校确认后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的建议
三、各部门有定时、定期向学校报告所使用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现期安全状况的义务。
四、学校在校内护栏、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五、体育设施。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同志要经常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查,体育教师在组织学生使用体育器材、设施前,要首先检查器材、设施的牢固程度、安全可靠程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解决。
六、用水用电。水电管理员应经常会同校长室对全校水电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平日也要密切关注水电设施的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对于线路、设备等的现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领导决策时参考。处室工作人员及班主任应密切注意本处的水电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汇报解决。
七、学校各类专用设施。总务处在设施使用前就应对设施进行安全性考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不用。设施使用后,分管工作的同志应经常对设施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
八、以上未包括的与处室密切相关的,或隶属于处室的设施,相关负责人要经常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
十、有关责任人因未及时检查或检查出问题后,未及时解决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兰陵县东苑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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