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兰陵县第四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分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老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该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情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学生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其他困难家庭的学生(如单亲家庭、父母残疾、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双亲下岗、多子女上学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父母一方失业,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
3.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四章认定的程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学校政教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校认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交回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我校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兰陵县第四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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