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明校纪,严肃校规,学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处分的类型
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6)开除学籍(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
1、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伤害的,肇事者同时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唆使或纠集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报复师生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与经济责任。
3、敲诈勒索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一律劝其退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顶撞、侮辱、谩骂、恐吓教职工和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撕扯殴打或指使他人恐吓、殴打教职工和管理人员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私藏、携带、使用各类管制刀械及危险器具者,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6、学生进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和检查。伪造、涂改、转借校徽、出门证、请假条等有关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7、吸烟、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吸烟酗酒或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劝其退学。
8、男女生非正常交往者,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①翻越学校院墙、校门;
②攀爬教室、宿舍等门窗;
③从楼上往下扔东西。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①夜不归宿;
②午休时间擅自外出;
③容留他人住宿;
④上网或携带上网卡。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①观看淫秽、迷信、凶杀不健康书刊、 录像等;
②出入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台球场、酒吧、网吧等不适合中学生活动的场所;
③在校内赌博、打扑克、下棋等。
12、在校期间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
①骑摩托车上学;
②在校园内及校门口骑车;
③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④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
⑤乱扔废弃物、胡涂乱画等。
14、损坏公物者,除对所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警告以上处分;有故意损坏等严重情节的,加倍赔偿,并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15、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结伙偷窃者,从重处分。
16、舍长考勤有瞒报、漏报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7、在校内外租住房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8、上下课、上下楼、就寝、集会、大休时在楼梯、过道、楼门、校门等狭窄或人员集中处拥挤、喧闹、起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分,责任自负:
①擅自到河道、水库、池塘、大口井等水域洗澡、游玩;
②到其他存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活动。
20、参加邪教组织者,一律劝其退学。
21、藏匿、携带、吸食、注射毒品者,一律劝其退学,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2、在教室、宿舍等处私扯乱拉电线、私设乱用电器者,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赔偿经济损失,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劝其退学。
23、在考场内有抄袭、夹带资料、携带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等舞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4、每学期累计旷课30节(每天按9节计,含室外训练课和自习)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3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1-50节, 给予记过处分;51-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节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5、对已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却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1、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对学生日常的一般性批评教育与管理,主要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安全办人员以及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人员等负责。“通报批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决定、发布。
2、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决定与发布程序是:
(1)学校成立学生违纪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成员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
(2)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校长办公会或行政办公会。
(3)校长办公会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以学校或校长名义发布。“开除学籍”,由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确实已改正了错误,可按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程序,决定撤销其处分。
4、按照(84)教中字002号文件精神,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以及公安机关的拘留、少管、劳教等,需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已决定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5、班主任无权随便开除学生,更不能体罚学生。如确需劝退学生或让学生暂时回家反省必须报请学校同意,然后到安全办备案并填写相关证明。班主任必须亲自将回家学生交到家长手中。学生离校时要将请假条交回相关部门。
四、量化考核说明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同时,扣所在班级的量化分,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每人次扣10-5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予以减免:
(1)班级、班主任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平时帮教、管理尽职尽责的;
(2)对学生违纪的情况,班级、班主任积极主动、及时如实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配合学校的调查和处理,且未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规章制度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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