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本条例以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本着有利于以法治校、从严治校,有利于良好班风、校风、学风的形成,有利于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质量的原则,为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而制定。
二、违纪处理目的
处分是从反面否定学生思想行为中的消极因素,是对学生所做的于社会、集体和他人有害行为的否定评价。因此,处分的作用首先是使对真善美有阻碍的甚至破坏作用的事件、行为受到遏止,树立正气,抵制邪气,促进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其次是提高学生判别真、善、美、假、丑、恶的能力。
学校作为一个整体,没有纪律不行,有了纪律不遵守也不行。学生遵守纪律,学校的工作就能有秩序地进行,学生才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对不能遵守的应给予严肃的处理,坚持有章必循、有纪必遵、违纪必究。
三、违纪处分基本类型
对于违纪程度不同的学生分别给予
1.一般教育类型:(1)教育批评(2)公开检查(3)通报批评;
2.处分处理类型:(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
四、违纪处分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理校相结合。
3.坚持实事求是、慎重处理的原则。
五、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1.有以下行为者,班主任给予教育批评、公开检查或通报批评:
(1)男生留长头发,烫发,染发,穿拖鞋进教室上课;
(2)在教学区(教室、走廊)追逐打闹、玩球或大声喧哗;
(3)随地乱扔果皮、饮料盒(瓶)废纸等杂物,乱涂乱画;
(4)迟到、早退;
(5)就餐时不排队、插队;
(6)车辆乱停乱放,男女同车;
(7)自习课说话,午休、晚休不按时休息。
2.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违反课堂纪律,导致课堂教学无法进行;
(2)经常不交作业或抄袭作业;
(3)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虽在口头上认错,但长期小错误不断,给班级造成不良影响;
(4)在校园内燃放炮竹、烟花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在打架斗殴事件中未直接参与打斗但客观上起到助威作用的;
(6)在校期间翻墙外出;
(7)观看、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图片或视频。
3.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1)男女生非正常交往、行为失当;
(2)偷盗公、私财物;
(3)晚休期间外出上网;
(4)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
(5)抽烟、喝酒或上课玩手机;
(6)敲诈勒索,强要、强夺他人财物;
(7)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一周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两周;
(8)拒不接受老师教育帮助,态度蛮横或无理,顶撞老师、谩骂老师;
(9)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途径散布流言蜚语,有损他人人格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后果;
(10)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入校;
(1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重犯校纪错误;
(12)考试作弊,有作弊行为(夹带材料、手机)或帮助、配合、协助他人作弊及雷同卷,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13)私自携带手机,在教室和公众场合玩弄手机。
六、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政教处并同年级查证,政教处与年级开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报校长室审核同意后备案。给予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2.学生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政教处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违纪档案,并将处分决定记入当年省电子学籍档案。
3.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学期为限。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经导师、班主任、班委会同意,政教处在所在班的师生调查中反映良好者可按期撤销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政教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考察期不能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考察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从重从严处分。
4.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政教处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5.违纪事件涉及外校学生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学校。如有严重违法情节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理,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学校视情况再做处理决定。
七、处分决定做出后,由政教处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八、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布。
注:其他未涉及违纪情形将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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