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特色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助对象与责任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获得优先资助。
2、资助贫困生工作主要由学校负责资格审查和申报,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批。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负责筹集;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资助贫困生工作给予检查指导。
二、贫困类别:
①孤儿和自身病残的学生;
②烈士子女和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③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
④享受农村或城镇低保家庭的学生、属于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家庭学生;
⑤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⑥因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同时上高中、大学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⑦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三、资助方式与指标
(一)资助方式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两次发放。每次资助额度为全年助学金的50%。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
(二)指标分配 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人数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0﹪。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结合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中小学、幼儿园)确定受助对象。
四、管理机构与职责
在县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学校德育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的资助贫困学生评审工作小组。由学校政教处、办公室负责贫困生管理工作,负责贫困生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建立贫困生信息档案库。
五、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由申请资助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
2、各班结合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中小学、幼儿园)对所申报的贫困生资格进行民主评议,并根据其贫困程度排出顺序。然后上报年级,并公示2个工作日。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校评审小组对各年级所上报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六、监督和检查
1、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
2、学校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并将资料上报县资助小组,随时接受上级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3、贫困学生评选审查,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一律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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