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陵县第七中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年级评定、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政教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适当引入学生家长代表,增强学校工作的公开度。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学生应得到优先资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儿;
3.持《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家庭人员子女;
4.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子女和学生;
6.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庭子女;
7.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十分严重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父母一方失业,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
3.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政教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政教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省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量化指标体系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受助名单报年级统筹评定,并公示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按下述方式进行申诉:
(一)向所在班级如实反映,由班主任进行核实,并作出调整。
(二)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置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政教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受助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兰陵县第七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兰陵县第七中学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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